
赐授官位。《后汉书·皇后纪序》:“颁官分务,各有典司。女史彤笔,记功书过。”
"颁官"是古代行政体系中负责政令颁布的专职官职,其核心职能在于传达朝廷法令与典章制度。根据《周礼·天官》记载,西周时期已设有"颁官"一职,属春官宗伯管辖,主要职责为"掌邦国之志,以诏王治"。该称谓由"颁"(发布)与"官"(职司)组合而成,特指具有法定文书颁布权的官吏。
从汉代《说文解字》考据,"颁"字本义为"分赐",后引申为正式文告的公布程序。在唐代官制中,尚书省六部均设专职颁令官,需经门下省审核用印后,方可将敕令传布州县。宋代沿袭此制,《宋史·职官志》明确记载颁令官需"月朔集百官,宣谕朝章"的履职规范。
清代考据学家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强调:"凡朝廷制诰,必经颁官钤印,始为成法"。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政令权威性,又形成权力制衡机制。现代汉语中虽无直接对应的官职,但其制度遗产仍体现于现行公文发布体系的核验流程。
“颁官”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赐授官位。以下是详细解析:
该词最早见于《后汉书·皇后纪序》:“颁官分务,各有典司。女史彤笔,记功书过”,描述了官职分配与职责划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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