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冥。 前蜀 杜光庭 《录异记·异人》:“﹝ 袁起 ﹞后任 汉阳 令,逆説丰俭有验,白日判阳夜判阴。”
"判阴"是一个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汉语复合词,主要源于中国古代的司法观念与幽冥信仰相结合。其含义可从以下几个层面解析:
"判阴"作为动宾结构,字面指在阴间进行审判裁决,具体包含两层含义:
宗教民俗概念
指道教、佛教信仰中冥府神灵(如阎罗王、城隍)对亡者生前行为的审判。如《太上感应篇》所述:"天地有司过之神,依人所犯轻重以夺人算...又有三台北斗神君在人头上,录人罪恶,夺其纪算",体现阴司审判的信仰体系。
文化隐喻用法
引申指公正严明的终极审判,常见于古典文学。如关汉卿《窦娥冤》第三折:"你道是暑气暄,不是那下雪天;岂不闻飞霜六月因邹衍?若果有一腔怨气喷如火,定要感的六出冰花滚似绵...这就是咱苌弘化碧,望帝啼鹃",借阴司审判隐喻人间冤屈终将昭雪。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但仍在两类语境留存:
注:因"判阴"属专业文化词汇,现代权威词典收录有限。释义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对"判""阴"的训诂、《中国民间信仰研究》(中华书局)中的冥判制度考述,以及《元曲选》(文学古籍刊行社)的戏剧语料分析。具体链接因涉及古籍版本差异,建议通过国家图书馆《中华古籍资源库》检索原始文献。
“判阴”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pàn yīn,其核心含义源自古代文献,主要解释如下:
指代“判冥”:
该词最早见于前蜀杜光庭的《录异记·异人》,描述袁起担任汉阳令时“白日判阳,夜判阴”,即白天处理阳间事务,夜晚处理阴间事务()。
这一用法强调对阴阳两界事务的裁决能力,与鬼神、冥界相关()。
引申含义:
在部分现代解释中(如),“判阴”被扩展为“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但这种用法缺乏古籍佐证,可能是基于字面意义的延伸解读()。
建议在学术或正式写作中优先采用“判冥”的传统解释,若需引用现代引申义,需标注来源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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