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冥。 前蜀 杜光庭 《錄異記·異人》:“﹝ 袁起 ﹞後任 漢陽 令,逆説豐儉有驗,白日判陽夜判陰。”
"判陰"是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漢語複合詞,主要源于中國古代的司法觀念與幽冥信仰相結合。其含義可從以下幾個層面解析:
"判陰"作為動賓結構,字面指在陰間進行審判裁決,具體包含兩層含義:
宗教民俗概念
指道教、佛教信仰中冥府神靈(如閻羅王、城隍)對亡者生前行為的審判。如《太上感應篇》所述:"天地有司過之神,依人所犯輕重以奪人算...又有三台北鬥神君在人頭上,錄人罪惡,奪其紀算",體現陰司審判的信仰體系。
文化隱喻用法
引申指公正嚴明的終極審判,常見于古典文學。如關漢卿《窦娥冤》第三折:"你道是暑氣暄,不是那下雪天;豈不聞飛霜六月因鄒衍?若果有一腔怨氣噴如火,定要感的六出冰花滾似綿...這就是咱苌弘化碧,望帝啼鵑",借陰司審判隱喻人間冤屈終将昭雪。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但仍在兩類語境留存:
注:因"判陰"屬專業文化詞彙,現代權威詞典收錄有限。釋義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對"判""陰"的訓诂、《中國民間信仰研究》(中華書局)中的冥判制度考述,以及《元曲選》(文學古籍刊行社)的戲劇語料分析。具體鍊接因涉及古籍版本差異,建議通過國家圖書館《中華古籍資源庫》檢索原始文獻。
“判陰”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pàn yīn,其核心含義源自古代文獻,主要解釋如下:
指代“判冥”:
該詞最早見于前蜀杜光庭的《錄異記·異人》,描述袁起擔任漢陽令時“白日判陽,夜判陰”,即白天處理陽間事務,夜晚處理陰間事務()。
這一用法強調對陰陽兩界事務的裁決能力,與鬼神、冥界相關()。
引申含義:
在部分現代解釋中(如),“判陰”被擴展為“判斷是非善惡的能力”,但這種用法缺乏古籍佐證,可能是基于字面意義的延伸解讀()。
建議在學術或正式寫作中優先采用“判冥”的傳統解釋,若需引用現代引申義,需标注來源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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