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募人充任官役。 宋 王安石 《上五事书》:“今一旦变之,则使之家至户到,均平如一,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苟不得其人而行,则五等必不平,而募役必不均矣。”参见“ 免役法 ”。
募役(mù yì)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中的重要术语,指官府通过征募方式获取劳役服务的制度。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以下三方面:
意为“广泛征集”“招募”,强调以非强制手段(如钱粮补偿)吸引民众参与。
指“劳役”或“差役”,即百姓需为官府提供的无偿劳动力服务(如修路、运粮、治安等)。
合称“募役”即“以招募形式征发劳役”,区别于强制征调的“差役”。
允许部分民众缴纳绢帛代替亲身服役,为募役制奠定基础 。
明代“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亩”均延续了货币化替代劳役的思路。
打破人身强制束缚,促进商品经济流通,推动赋役制度向公平化演进。
执行中易出现官吏勒索、摊派不均等问题,如司马光曾抨击“贫者得免,富者增赋”不实 。
《宋史·王安石传》:
“募役法者,民得输钱免役,官以钱募人充役。”
《文献通考·职役一》:
“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官以其钱募人充役。”
结语
募役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从“力役”向“货币税”转型的关键环节,其核心是通过经济手段调节社会劳动力分配,反映了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渐进变革。研究可进一步参考当代学者漆侠《宋代经济史》(中华书局,2009)中关于免役法的量化分析。
“募役”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徭役制度,指官府通过招募方式征调民众承担劳役,替代传统的强制征派。以下是详细解释:
募役的核心是“募人充任官役”,即官府以雇佣形式招募人员完成公共事务(如修路、治水等),而非按户籍强制摊派。这一制度与“差役法”形成对比,旨在减少民众的强制性负担。
王安石变法中的募役法
北宋时期,王安石推行“免役法”(即募役法),将原本按户等轮流服役改为征收“免役钱”,再用这笔钱雇佣自愿者承担劳役。此举意图实现赋役均平,缓解农民因服役导致的破产问题。
实施中的争议
王安石在《上五事书》中提到,若执行不当可能导致“五等(户等)不平,募役不均”,反映出政策对基层管理能力的依赖。
募役制度体现了古代赋役制度从强制到市场化的过渡尝试,是研究宋代社会经济改革的重要案例。更多历史细节可参考《宋史·食货志》及王安石变法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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