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官吏。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决水》:“次于 决水 ,访其民宰,与古名全违。”
"民宰"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释义需结合历史语义与典籍用例考据。《汉语大词典》中"宰"字本义为"主宰、治理",如《周礼》载"宰夫掌治朝之法",指管理职官;"民"指百姓群体,如《说文解字》释"民,众萌也"。二字合称"民宰",在《文心雕龙·诏策》可见"治民之宰,必拟议以制教"之句,指治理民众的地方官吏。
从构词法分析,"民宰"属于并列结构,与"宰牧""宰辅"等古官制称谓相类。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强调"宰者,调和鼎鼐之官",引申为具备管理职能的职位。现代学者王力在《古代汉语》中指出,此类复合词多用于唐宋以前文献,特指基层行政官员的治理权责。
需注意的是,该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等当代辞书中未单独立目,主要见于古典文献与历史学研究领域。其语义核心包含"对民众行使管理权"与"维护地方治理秩序"双重内涵,与今日"行政长官""地方执政者"等概念存在历史传承关系。
“民宰”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综合解释:
基本释义
“民宰”读作mín zǎi,指地方官吏,其中“宰”在古代常指官员或统治者,如宰相、县宰等。该词强调官员对民众的管理职能,常见于历史文献中。
出处与例句
该词最早见于北魏郦道元的《水经注·决水》:“次于决水,访其民宰,与古名全违。”。现代例句如:“这个官员一手遮天,把百姓当作民宰。”。
词义扩展
记忆技巧
可联想“民众被官吏管理”或“宰制民众”的形象,结合“宰”的官员含义加深理解。
相关词语
近义词包括“地方官”“官吏”,反义词如“平民”“庶民”。
如需进一步了解该词的具体用法或历史背景,可参考《水经注》等古籍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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