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众的诉讼事宜。《周礼·秋官·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后听之。” 宋 周密 《齐东野语·端平襄州本末》:“民讼边备,一切废弛。”
民讼指民间因财产、婚姻、契约等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是古代司法体系中对民事争议的统称。其核心含义聚焦于百姓之间的法律争端,区别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刑狱"。
字源释义
二者结合,"民讼"即百姓因权益争端诉诸官府的司法行为。
古代司法实践中的定位
传统法律体系将"户婚田土钱债"等纠纷归为"细故",属州县自理案件。如《大清律例》规定,里甲、族长需先调解民事纠纷,调解不成方准诉至官府,体现"无讼"思想下对民讼的层级处理机制。
"以两造禁民讼",指审理双方均到庭的民事案件,反映西周已设立专门民讼程序。
对田宅买卖、婚姻解除等民事规则详加规定,如"诸许嫁女已报婚书而辄悔者,杖六十",此类条文构成民讼裁判依据。
由于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现代在线词典网页,以上释义综合《汉语大词典》(罗竹风主编)、《中国古代法律辞典》(中华书局)等权威工具书内容,并援引《周礼》《唐律疏议》等原始法律文献作为语义佐证。建议进一步查阅专业辞书获取更系统解释。
“民讼”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在古代文献中使用,其含义和现代法律术语有所区别。以下是详细解释:
“民讼”由“民”(民众)和“讼”(诉讼)组成,字面意思为民众之间的诉讼纠纷,特指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民间争议。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社会通过官府或司法机构调解、裁决的民间纠纷,涵盖财产、契约、婚姻等民事争议。
现代法律中的“民事诉讼”是更广泛的概念,指通过法院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法定程序。而“民讼”更偏向历史语境,强调古代民众诉讼的特定形式。
“民讼”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民间纠纷的司法管理机制,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词汇。若需了解现代相关制度,可参考“民事诉讼”概念。
(注:以上内容综合了多个权威来源,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周礼》等古籍原文或法律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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