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衆的訴訟事宜。《周禮·秋官·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 宋 周密 《齊東野語·端平襄州本末》:“民訟邊備,一切廢弛。”
“民訟”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在古代文獻中使用,其含義和現代法律術語有所區别。以下是詳細解釋:
“民訟”由“民”(民衆)和“訟”(訴訟)組成,字面意思為民衆之間的訴訟糾紛,特指需要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的民間争議。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社會通過官府或司法機構調解、裁決的民間糾紛,涵蓋財産、契約、婚姻等民事争議。
現代法律中的“民事訴訟”是更廣泛的概念,指通過法院解決民事權益糾紛的法定程式。而“民訟”更偏向曆史語境,強調古代民衆訴訟的特定形式。
“民訟”反映了古代社會對民間糾紛的司法管理機制,是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重要詞彙。若需了解現代相關制度,可參考“民事訴訟”概念。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多個權威來源,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周禮》等古籍原文或法律專業資料。)
《民訟》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通過起訴、應訴、舉證、辯論等一系列活動,最終由法庭作出判決或裁決的過程。
《民訟》這個詞可以拆分為兩個部分:民 (mín) 和 訟 (sòng)。
民的部首是 "氏",總筆畫數為5。
訟的部首是 "言",總筆畫數為10。
《民訟》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字,其最初的寫法是「民訟」。在繁體中,「民訟」的寫法保留了繁體字的特點。
在古代,「訟」字的上面有一點,表示聲調,寫法為「訟」。而在民國時期,經過漢字簡化改革,聲調符號被去掉,寫法變為「訴」。
他們通過民訟的方式解決了財産糾紛。
他打算以民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公訴、刑訟、行政訴訟、仲裁。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程式。
和解、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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