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衆的訴訟事宜。《周禮·秋官·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 宋 周密 《齊東野語·端平襄州本末》:“民訟邊備,一切廢弛。”
民訟指民間因財産、婚姻、契約等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是古代司法體系中對民事争議的統稱。其核心含義聚焦于百姓之間的法律争端,區别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刑獄"。
字源釋義
二者結合,"民訟"即百姓因權益争端訴諸官府的司法行為。
古代司法實踐中的定位
傳統法律體系将"戶婚田土錢債"等糾紛歸為"細故",屬州縣自理案件。如《大清律例》規定,裡甲、族長需先調解民事糾紛,調解不成方準訴至官府,體現"無訟"思想下對民訟的層級處理機制。
"以兩造禁民訟",指審理雙方均到庭的民事案件,反映西周已設立專門民訟程式。
對田宅買賣、婚姻解除等民事規則詳加規定,如"諸許嫁女已報婚書而辄悔者,杖六十",此類條文構成民訟裁判依據。
由于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現代線上詞典網頁,以上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中國古代法律辭典》(中華書局)等權威工具書内容,并援引《周禮》《唐律疏議》等原始法律文獻作為語義佐證。建議進一步查閱專業辭書獲取更系統解釋。
“民訟”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在古代文獻中使用,其含義和現代法律術語有所區别。以下是詳細解釋:
“民訟”由“民”(民衆)和“訟”(訴訟)組成,字面意思為民衆之間的訴訟糾紛,特指需要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的民間争議。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社會通過官府或司法機構調解、裁決的民間糾紛,涵蓋財産、契約、婚姻等民事争議。
現代法律中的“民事訴訟”是更廣泛的概念,指通過法院解決民事權益糾紛的法定程式。而“民訟”更偏向曆史語境,強調古代民衆訴訟的特定形式。
“民訟”反映了古代社會對民間糾紛的司法管理機制,是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重要詞彙。若需了解現代相關制度,可參考“民事訴訟”概念。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多個權威來源,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周禮》等古籍原文或法律專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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