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狱中的罪犯。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监禁》:“凡监犯有病,狱卒即递病呈。”《清文献通考·刑三》:“监犯病毙,向例不分本犯情罪轻重,司狱官一例处分。”
监犯是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属性的名词,指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犯罪嫌疑人或已决罪犯。《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关押在监狱里的犯人”,强调其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的司法状态。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监”字本义为监视、督察,引申为关押场所;“犯”指违反法律者,二字组合后形成偏正结构,特指被监禁的违法主体。该词常见于司法文书及新闻报道中,例如“监狱需保障监犯的基本权利”“案件审理期间监犯不得会见家属”等语境。
中国《监狱法》第四章明确规定监犯的权利义务范围,包括申诉、控告、通信等法律救济途径,体现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监犯”与“罪犯”存在细微差别,前者侧重羁押状态,后者侧重定罪结果,需根据具体语境区分使用。
“监犯”是一个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历史出处:
该词在清代文献中已有明确记载,如《福惠全书·刑名·监禁》提到“凡监犯有病,狱卒即递病呈”,说明“监犯”一词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已广泛使用。
近义词:
囚犯、罪犯、犯人、囚徒等。
如需更详细的法律定义或历史案例,可参考《福惠全书》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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