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法律的表現形式。律是當代法典,規定罪名和刑罰;令是皇帝的命令,規定貴賤等級等重要制度;格是規定官吏的辦事規則;式是規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律、令創始于 秦 代,格、式創始于 東魏 、 西魏 ,至 唐 代四種并行。《新唐書·刑法志》:“ 唐 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
"律令格式"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四種基本構成形式,其概念源自秦漢時期,至隋唐時期形成系統化分類。該體系在《唐六典》《通典》等典籍中有明确記載,具體内涵如下:
一、律 "律"是國家根本性刑事法典,具有穩定性和強制性特征。《唐律疏議》将其定義為"正刑定罪"的依據,主要規定犯罪行為的量刑标準。例如"十惡不赦"條款即載于律中,對應現代刑法中的重罪範疇。
二、令 "令"屬于行政法規,規範國家機構運行與日常政務。《唐令》三十卷涉及官吏考課、賦稅征收等制度,具有"設範立制"的行政指導作用。日本《養老令》即仿唐令制定,印證其制度影響力。
三、格 "格"是律令的補充性規範,通過"禁違止邪"來修正既有法律。敦煌出土《神龍散頒刑部格》殘卷顯示,格文多針對具體案例制定,具有"量時立制"的時效性特征,類似現代司法解釋。
四、式 "式"作為實施細則,規定公文程式與政務流程。《唐式》二十卷包含賬簿登記、祭祀儀軌等操作規範,其"軌物程事"的條文特性,可視作古代行政程式法的雛形。
該法律體系在宋元時期逐漸演變,至明代被"律例"體系取代,但其"諸法合體,民刑有分"的立法理念仍影響着東亞法系。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在《唐令拾遺》中評價其為"古代世界最完備的成文法體系",充分體現中華法系的制度智慧。
律令格式是中國隋唐時期法律體系的核心表現形式,主要包含“律、令、格、式”四類法律形式,具體解釋如下:
律
唐代的刑法典,以《唐律疏議》為代表,規定罪名與刑罰,是判罪量刑的根本依據。例如,“十惡”等重罪均明确列于律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令
皇帝頒布的行政命令,涉及國家制度、貴賤等級等非刑罰性規範,如戶籍管理、賦稅制度等。其内容廣泛但穩定性較弱,需根據時政調整。
格
官吏處理政務的細則,用于補充或變通律、令的不足。例如《貞觀格》針對具體部門事務制定規則,具有“禁違止邪”的作用。
式
官署公文的标準程式,規範文書格式與行政流程,如戶籍登記、案件上報的文書模闆,确保行政統一性。
律令格式體系體現了唐代“禮法結合”的治理思想,對後世東亞法律(如日本《大寶律令》)影響深遠。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典條文,可參考《唐六典》《通典》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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