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时将欠户的产业按高价没入官府折还欠钱谓之籍纳。 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谓之籍纳。惟籍纳产业,方许给还。”《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先是殿中侍御史 王奇 ,请籍纳职田以助賑贷。”
籍纳是古汉语中的复合词,需拆分单字释义并结合典籍用例理解其核心含义:
籍(jí)
《说文解字》释为“簿书也”,本义指登记名册。引申为: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4版)
纳(nà)
《说文》注“丝湿纳纳也”,本义与浸润相关,后演变为:
来源:《汉字源流精解字典》(人民教育出版社,2020版)
“籍纳”属动宾结构,在古籍中主要有两重含义:
登记造册并接收
见于明代财税文书,指将征收的物资登记入册并入库。如《明会典》载:“州县官督催粮长,籍纳秋粮。”
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经济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纳入管辖体系
用于行政管辖场景,如清代《福建通志》述台湾建制:“康熙二十三年籍纳其地,置台湾府。”
来源:《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4)
该词属历史词汇,现代汉语已罕用。仅见于:
来源:《现代汉语分类词典》(商务印书馆,2013)
“籍纳”是一个历史术语,主要与宋代经济制度相关,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指宋代官府将欠税或负债者的产业按高价没收充公,用以抵偿债务的制度。该制度具有强制执行的行政手段性质,常见于处理欠税、赈贷等官方经济事务中。
需注意提到的“借助他人力量”属现代引申误读,未见于权威历史文献。建议以宋代经济制度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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