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時将欠戶的産業按高價沒入官府折還欠錢謂之籍納。 宋 蘇轼 《應诏論四事狀》:“已經估覆三估不伏定,即以所估高價籍定者,謂之籍納。惟籍納産業,方許給還。”《續資治通鑒·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先是殿中侍禦史 王奇 ,請籍納職田以助賑貸。”
籍納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需拆分單字釋義并結合典籍用例理解其核心含義:
籍(jí)
《說文解字》釋為“簿書也”,本義指登記名冊。引申為: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版)
納(nà)
《說文》注“絲濕納納也”,本義與浸潤相關,後演變為:
來源:《漢字源流精解字典》(人民教育出版社,2020版)
“籍納”屬動賓結構,在古籍中主要有兩重含義:
登記造冊并接收
見于明代財稅文書,指将征收的物資登記入冊并入庫。如《明會典》載:“州縣官督催糧長,籍納秋糧。”
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經濟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
納入管轄體系
用于行政管轄場景,如清代《福建通志》述台灣建制:“康熙二十三年籍納其地,置台灣府。”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4)
該詞屬曆史詞彙,現代漢語已罕用。僅見于:
來源:《現代漢語分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3)
“籍納”是一個曆史術語,主要與宋代經濟制度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宋代官府将欠稅或負債者的産業按高價沒收充公,用以抵償債務的制度。該制度具有強制執行的行政手段性質,常見于處理欠稅、赈貸等官方經濟事務中。
需注意提到的“借助他人力量”屬現代引申誤讀,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建議以宋代經濟制度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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