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滥杀;乱杀。 汉 董仲舒 《春秋繁露·王道》:“深刑妄杀以凌下。”《史记·酷吏列传论》:“ 河东 褚广 妄杀。”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诗谳》:“尔欲妄杀一人便了却耶?抑将得仇人而甘心耶?”
“妄杀”是汉语中的复合动词,由“妄”与“杀”组合而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妄”指“非分的、超出常规的;胡乱”,而“杀”指“使人或动物失去生命”。因此,“妄杀”可释义为“未经合法程序或合理依据,轻率、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法律语境中,该词常与“故意杀人罪”相关联,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从语义学角度分析,“妄杀”包含主观恶意与客观违法性双重特征。例如《汉语大词典》指出,“妄”含“悖乱”之义,强调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杀”作为结果性动词,体现行为的终极危害性。这种组合使“妄杀”区别于正当防卫等合法致害行为,特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妄杀”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wàng shā,其核心含义为滥杀、乱杀,指无正当理由或超出合理范围的杀戮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妄杀”由“妄”(荒谬、胡乱)和“杀”(杀害)组成,强调非理性、非法的杀戮。常见于以下语境: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体用例,可参考《史记》《春秋繁露》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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