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认,供认。《老残游记》第十八回:“凡官府坐堂,这些衙役就要大呼小叫的,名叫‘喊堂威’,把那犯人吓昏了,就可以胡乱认供了。”
认供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法律色彩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当事人对自身行为或事实的承认与陈述,常见于司法语境中。根据《法学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认供”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为“承认罪行或责任”,即当事人对指控内容的明确接受;其二为“提供详细供述”,指在承认基础上进一步陈述事件经过或细节。该词在古代文献中亦偶有出现,如《清史稿·刑法志》提及“犯者认供,方可定谳”,强调供述在定罪中的关键作用。
从构词法分析,“认”表示确认、接受,“供”指向司法机构陈述案情,两者结合后特指司法程序中的主动坦白行为。现代法律实践中,“认供”常与“自首”“悔罪”等概念关联,其真实性可能影响量刑轻重。需要注意的是,该词在日常生活语境中使用频率较低,多集中于法律文书及学术讨论中。
“认供”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rèn gòng,其核心含义是“招认、供认”,特指在法律或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承认自己的罪行或陈述事实。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了解更完整的词语演变或司法案例,可查阅法律典籍或权威词典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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