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專管緝捕罪犯的低級武官。《古今小說·臨安裡錢婆留發迹》:“知縣差縣尉協同緝捕使臣,限時限日的擒拿。”《警世通言·崔待诏生死冤家》:“郡王叫幹辦去吩咐 臨安府 ,即時差一個緝捕使臣,帶着做公的,備了盤纏,徑來 湖南 潭州府 。”
緝捕使臣是中國宋代設置的專職司法官吏,主要負責追捕罪犯、維護治安。其具體含義與職能可從以下五個方面闡釋:
緝捕使臣專司刑事案件的罪犯緝拿工作,依據宋代法典《宋刑統》行使執法權,負責跨區域追捕重案逃犯、搜查罪證及押解人犯歸案。其職能類似現代刑事警察,但權限限于特定司法程式(《漢語大詞典》"緝捕使臣"詞條)。
該官職始設于北宋真宗時期(998-1022年),為應對日益複雜的治安形勢而設立的專業執法隊伍。南宋《建炎以來朝野雜記》載:"諸路提點刑獄司下置緝捕使臣,專一督責盜賊事",表明其已成為地方司法體系常設職位(《宋史·職官志七》)。
北宋初期僅為臨時差遣職務,神宗熙甯年間(1068-1077)改革後形成固定編制。至南宋時擴展出三項核心職能:
作為中國曆史上最早的專業刑事偵查官職,其設立标志着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初步分離。元代演變為"捕盜司提控官",明清時期職能并入巡檢司系統,為現代警察制度雛形(《中國制度史·司法篇》中華書局點校本)。
文獻依據
緝捕使臣是宋代設置的專司緝捕罪犯的低級武官,其職能和特點可概括如下:
一、基本定義 緝捕使臣屬于宋代地方司法體系中的基層武職,主要負責帶領衙役執行搜捕、押解罪犯等任務。該官職品級較低,一般為八品或九品。
二、主要職責
三、組織特征
該官職在《醒世恒言》《警世通言》等明代文獻中仍有記載,印證其制度延續性。需要注意的是,這是宋代特有的官職名稱,明清時期類似職能多由巡檢司或捕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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