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專管緝捕罪犯的低級武官。《古今小說·臨安裡錢婆留發迹》:“知縣差縣尉協同緝捕使臣,限時限日的擒拿。”《警世通言·崔待诏生死冤家》:“郡王叫幹辦去吩咐 臨安府 ,即時差一個緝捕使臣,帶着做公的,備了盤纏,徑來 湖南 潭州府 。”
緝捕使臣是宋代設置的專司緝捕罪犯的低級武官,其職能和特點可概括如下:
一、基本定義 緝捕使臣屬于宋代地方司法體系中的基層武職,主要負責帶領衙役執行搜捕、押解罪犯等任務。該官職品級較低,一般為八品或九品。
二、主要職責
三、組織特征
該官職在《醒世恒言》《警世通言》等明代文獻中仍有記載,印證其制度延續性。需要注意的是,這是宋代特有的官職名稱,明清時期類似職能多由巡檢司或捕快承擔。
《緝捕使臣》是一個成語,意思是追捕使者。通常用來形容一個勇敢且有能力追捕罪犯的官員。
《緝捕使臣》的四個字的部首和筆畫分别是:
緝 - 缶(缶字旁)+纟(纟字底) ,共14畫
捕 - 扌(提手旁)+甫(田字旁) ,共11畫
使 - 亻(人字旁)+士(士字底) ,共8畫
臣 - 大(大字旁)+卉(卉字頭) ,共7畫
《緝捕使臣》這個成語最早出現于元代紀君祥所著的《大明律例》。原文為“緝賊捕赦使臣”,意思是追捕賊人,逮捕犯人,執行赦免者的使臣。
在繁體字中,《緝》和《捕》的寫法保持不變,而《使》的寫法為「使」,《臣》的寫法為「臣」。
在古代漢字中,有時《使》字的寫法為「仕」,意思是官職,而《緝》字的寫法為「撿」或「掯」,都有追捕的意思。
警察局長派出了一名《緝捕使臣》去追捕逃犯。
組詞:緝拿、捕捉、使者、臣子
近義詞:逮捕使者、追捕官員
反義詞:逃亡、脫逃、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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