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奸状”。亦作“姧状”。1.诈伪的情状。《东观汉记·明帝纪》:“遣謁者考实,具知姧状, 世祖 异焉。”《隋书·许善心传》:“今殆一月,方始翻覆,姦状分明,此何可捨。”
(2).指男女私通事。《魏书·刑罚志》:“ 容妃 等姦状,罪止於刑,并处极法,準律未当。” 唐 李濬 《松窗杂录》:“前旬月有教授书生私通於侍婢最宠者,会擒得姦状以闻於 説 , 説 怒甚,将穷狱於京兆尹。”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女至 德州 ,人詰得奸状,牒送回籍,杖而官卖。”
"奸状"一词在汉语词汇体系中具有明确的语义指向和文献依据,具体可拆解为以下四层含义:
一、核心词义 "奸状"为并列结构合成词,"奸"指诈伪、邪恶之事(《说文解字》释"奸"为"犯婬也"),"状"指情态、行迹(《玉篇》载"状,形也")。合指作恶的具体情状或犯罪事实,特指经核验的非法行径。
二、司法实践应用 该词在古代律法中具专业术语属性,《唐律疏议·诈伪》载:"若奸状露验者,谓所犯之奸,状露分明",强调案件需达到证据确凿的标准方可定罪,体现古代司法程序中对事实认定的严谨性。
三、文学修辞延伸 在文学作品中常作比喻使用,如清代《聊斋志异·胭脂》篇"宿供称:'自失履后,未敢复往,杀人实不知情。'公怒曰:'逾墙者何所不至!'又械之。宿不任凌籍,遂以自承。招成报上,咸称吴公之神,铁案如山,宿遂延颈以待秋决矣。"此段虽未直书"奸状",但完整呈现了从"疑似奸状"到"冤狱形成"的叙事逻辑。
四、现代语义转化 当代汉语中渐趋式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未单独收录该词条,但在司法文书中仍保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近义表述,体现法律术语的历时性演变。
“奸状”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诈伪的情状
指通过欺骗、虚伪手段表现出的行为或状态。例如《东观汉记·明帝纪》中记载“遣谒者考实,具知姧状”,即通过调查揭露诈伪真相。
男女私通之事
特指违反伦理的私通行为。如《魏书·刑罚志》提到“容妃等姦状,罪止於刑”,表明此类行为在古代属法律惩治范畴。
该词多用于古代法律或道德谴责语境,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如需进一步了解“奸”的构词或演变,可参考《汉典》等权威字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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