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奸狀”。亦作“姧狀”。1.詐僞的情狀。《東觀漢記·明帝紀》:“遣謁者考實,具知姧狀, 世祖 異焉。”《隋書·許善心傳》:“今殆一月,方始翻覆,姦狀分明,此何可捨。”
(2).指男女私通事。《魏書·刑罰志》:“ 容妃 等姦狀,罪止於刑,并處極法,準律未當。” 唐 李濬 《松窗雜錄》:“前旬月有教授書生私通於侍婢最寵者,會擒得姦狀以聞於 説 , 説 怒甚,将窮獄於京兆尹。”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三》:“女至 德州 ,人詰得奸狀,牒送回籍,杖而官賣。”
"奸狀"一詞在漢語詞彙體系中具有明确的語義指向和文獻依據,具體可拆解為以下四層含義:
一、核心詞義 "奸狀"為并列結構合成詞,"奸"指詐僞、邪惡之事(《說文解字》釋"奸"為"犯婬也"),"狀"指情态、行迹(《玉篇》載"狀,形也")。合指作惡的具體情狀或犯罪事實,特指經核驗的非法行徑。
二、司法實踐應用 該詞在古代律法中具專業術語屬性,《唐律疏議·詐僞》載:"若奸狀露驗者,謂所犯之奸,狀露分明",強調案件需達到證據确鑿的标準方可定罪,體現古代司法程式中對事實認定的嚴謹性。
三、文學修辭延伸 在文學作品中常作比喻使用,如清代《聊齋志異·胭脂》篇"宿供稱:'自失履後,未敢複往,殺人實不知情。'公怒曰:'逾牆者何所不至!'又械之。宿不任淩籍,遂以自承。招成報上,鹹稱吳公之神,鐵案如山,宿遂延頸以待秋決矣。"此段雖未直書"奸狀",但完整呈現了從"疑似奸狀"到"冤獄形成"的叙事邏輯。
四、現代語義轉化 當代漢語中漸趨式微,《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單獨收錄該詞條,但在司法文書中仍保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等近義表述,體現法律術語的曆時性演變。
“奸狀”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詐僞的情狀
指通過欺騙、虛僞手段表現出的行為或狀态。例如《東觀漢記·明帝紀》中記載“遣谒者考實,具知姧狀”,即通過調查揭露詐僞真相。
男女私通之事
特指違反倫理的私通行為。如《魏書·刑罰志》提到“容妃等姦狀,罪止於刑”,表明此類行為在古代屬法律懲治範疇。
該詞多用于古代法律或道德譴責語境,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如需進一步了解“奸”的構詞或演變,可參考《漢典》等權威字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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