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监主自盗 ”。
监守自盗是一个汉语成语,指负责看守或管理财物的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自己看管的财物。其核心含义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盗窃行为,本质是身份与行为的双重背叛。以下从语义、法律及社会层面解析:
字面释义
“监守”指监管、看守职责,“自盗”即自我盗窃。组合后强调行为人将监管对象据为己有的行为矛盾性,凸显职务信任与行为背信的冲突。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2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
引申含义
泛指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于贪污、侵占等语境。如清代吴敬梓《儒林外史》所述:“监守自盗的,若是平常人,照例追赃拟罪。”
古代法制渊源
该行为在历代律法中均属重罪。《唐律疏议·贼盗律》明确规定:“主守自盗者,加凡盗二等”,即刑罚重于普通盗窃。
来源:《唐律疏议》,中华书局点校本。
现代法律对应
在当代中国刑法中,“监守自盗”对应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或贪污罪(《刑法》第382条),依行为人身份及财物性质定罪。例如: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道德批判性
成语暗含对“背信弃义”的强烈谴责,如《醒世恒言》中批判:“监守自盗,罪加一等”,反映传统社会对职务诚信的重视。
语言衍生现象
衍生出“家贼难防”等俗语,警示内部人员作案更具隐蔽性与危害性。
词典释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监守自盗:看守财物的人盗窃自己看管的财物。”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16年。
法律文献
《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
“监守自盗行为因侵害双重法益(财产权与职务廉洁性),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普通盗窃。”
来源: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21年。
“监守自盗”既是描述盗窃行为的成语,亦承载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规范,其释义需结合语义演变、法制实践及社会伦理综合理解。
“监守自盗”是一个具有深刻警示意义的成语,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解释:
指负责监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自己看管的财物。其核心在于利用职权或信任实施盗窃行为,违背职责与道德规范。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细节或历史案例,可参考《汉书·刑法志》及《刑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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