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監主自盜 ”。
監守自盜是一個漢語成語,指負責看守或管理財物的人,利用職務之便竊取自己看管的財物。其核心含義是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盜竊行為,本質是身份與行為的雙重背叛。以下從語義、法律及社會層面解析:
字面釋義
“監守”指監管、看守職責,“自盜”即自我盜竊。組合後強調行為人将監管對象據為己有的行為矛盾性,凸顯職務信任與行為背信的沖突。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2版),商務印書館,2012年。
引申含義
泛指利用職權或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常見于貪污、侵占等語境。如清代吳敬梓《儒林外史》所述:“監守自盜的,若是平常人,照例追贓拟罪。”
古代法制淵源
該行為在曆代律法中均屬重罪。《唐律疏議·賊盜律》明确規定:“主守自盜者,加凡盜二等”,即刑罰重于普通盜竊。
來源:《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
現代法律對應
在當代中國刑法中,“監守自盜”對應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或貪污罪(《刑法》第382條),依行為人身份及財物性質定罪。例如: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
道德批判性
成語暗含對“背信棄義”的強烈譴責,如《醒世恒言》中批判:“監守自盜,罪加一等”,反映傳統社會對職務誠信的重視。
語言衍生現象
衍生出“家賊難防”等俗語,警示内部人員作案更具隱蔽性與危害性。
詞典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監守自盜:看守財物的人盜竊自己看管的財物。”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2016年。
法律文獻
《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
“監守自盜行為因侵害雙重法益(財産權與職務廉潔性),其社會危害性顯著高于普通盜竊。”
來源:趙秉志主編,法律出版社,2021年。
“監守自盜”既是描述盜竊行為的成語,亦承載法律與道德的雙重規範,其釋義需結合語義演變、法制實踐及社會倫理綜合理解。
“監守自盜”是一個具有深刻警示意義的成語,以下從多個角度詳細解釋:
指負責監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利用職務便利竊取自己看管的財物。其核心在于利用職權或信任實施盜竊行為,違背職責與道德規範。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漢書·刑法志》及《刑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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