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 中国 检察机关的通称。 清 朝末年规定设总检察厅及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北洋军阀政府沿用。
检察厅是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定名称,指依法设立并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构,主要行使公诉权、司法活动监督权及职务犯罪侦查权。该词由“检”“察”“厅”三部分构成:“检”指审查核实,“察”含调查监督之义,“厅”为行政机构单位,组合后特指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检察厅属于法律术语,其职能覆盖刑事案件公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及司法行为合法性审查等领域。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检察厅对应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四级架构。
从职权范围看,检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使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等权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队伍实施专业管理。需注意的是,“检察厅”作为规范法律术语,与日常语境中的“检察院”属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形式,二者在司法文书和官方表述中具有同等效力。
“检察厅”是旧中国时期检察机关的通称,其定义和职能主要基于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体系。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历史背景与层级结构
检察厅制度始于清朝末年,仿效西方司法体系建立。根据、、,当时的检察系统分为四级:
核心职能
检察厅的主要职责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相当于现代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其工作范围包括调查取证、监督审判程序合法性等。
与现代体系的区别
需注意的是,“检察厅”是历史概念。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改称“人民检察院”,职能和结构均有调整,例如不再使用“检察厅”作为机构名称(注:提及的“比喻义”可能与现代语境相关,但权威性较低,需谨慎参考)。
术语沿用情况
当前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厅”一词已不再作为正式机构名称使用,但在日本、韩国等国家仍保留类似称谓(如日本的“最高検察庁”)。
“检察厅”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司法机构名称,其定义需结合清末至民国的司法改革背景理解。如需进一步了解现代检察体系,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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