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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廳的意思、檢察廳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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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廳的解釋

舊 中國 檢察機關的通稱。 清 朝末年規定設總檢察廳及高等、地方、初級檢察廳,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北洋軍閥政府沿用。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檢察廳是國家檢察機關的法定名稱,指依法設立并承擔法律監督職能的司法機構,主要行使公訴權、司法活動監督權及職務犯罪偵查權。該詞由“檢”“察”“廳”三部分構成:“檢”指審查核實,“察”含調查監督之義,“廳”為行政機構單位,組合後特指行使國家檢察權的專門機關。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檢察廳屬于法律術語,其職能覆蓋刑事案件公訴、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及司法行為合法性審查等領域。在中國司法體系中,檢察廳對應人民檢察院組織體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分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四級架構。

從職權範圍看,檢察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使審查逮捕、提起公訴等權力,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對檢察官隊伍實施專業管理。需注意的是,“檢察廳”作為規範法律術語,與日常語境中的“檢察院”屬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形式,二者在司法文書和官方表述中具有同等效力。

網絡擴展解釋

“檢察廳”是舊中國時期檢察機關的通稱,其定義和職能主要基于清末至北洋政府時期的司法體系。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1. 曆史背景與層級結構
    檢察廳制度始于清朝末年,仿效西方司法體系建立。根據、、,當時的檢察系統分為四級:

    • 總檢察廳(中央級);
    • 高等檢察廳(省級);
    • 地方檢察廳(府/州級);
    • 初級檢察廳(縣級)。
      這一層級結構在北洋政府時期被沿用。
  2. 核心職能
    檢察廳的主要職責是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并提起公訴、,相當于現代檢察機關的公訴職能。其工作範圍包括調查取證、監督審判程式合法性等。

  3. 與現代體系的區别
    需注意的是,“檢察廳”是曆史概念。新中國成立後,檢察機關改稱“人民檢察院”,職能和結構均有調整,例如不再使用“檢察廳”作為機構名稱(注:提及的“比喻義”可能與現代語境相關,但權威性較低,需謹慎參考)。

  4. 術語沿用情況
    當前中國的司法體系中,“檢察廳”一詞已不再作為正式機構名稱使用,但在日本、韓國等國家仍保留類似稱謂(如日本的“最高検察庁”)。

“檢察廳”是特定曆史階段的司法機構名稱,其定義需結合清末至民國的司法改革背景理解。如需進一步了解現代檢察體系,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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