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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意思、回避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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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解释

[challenge]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回避制度

详细解释

(1).避忌,顾忌。《汉书·赵广汉传》:“见事风生,无所回避。”《南史·颜竣传》:“ 竣 諫争恳切,并无所回避。”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逸文》:“ 景祐 中 范文正公 知 开封府 ,忠亮讜直,言无回避,左右不便。”

(2).躲避;避让。 唐 韩偓 《即目》诗:“宦途弃掷须甘分,回避红尘是所长。” 宋 苏轼 《行香子·秋兴》词:“昨夜霜风,先入梧桐,浑无处回避衰容。”《水浒传》第三四回:“城上弩箭如雨点般射将下来。 秦明 只得回避。”

(3). 清 代科举考试时为防考场内官员作弊而设的制度。如 顺治 时规定,凡乡、会试主考、总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许入场,谓之回避。

(4).旧时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或同一机构任职者,则较低级之人员应回避,予以改调。

(5).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


(1).顾忌。《东观汉记·桓典传》:“﹝ 桓典 ﹞为御史,是时宦者执政, 典 无所迴避。”《北史·安颉传》:“﹝ 安頡 ﹞为内侍长,令察举百僚,纠刺姦慝,无所廻避。”《旧唐书·薛登传》:“ 谦光 将加弹奏,或请寝之, 谦光 曰:‘宪臺理冤滞,何所迴避,朝弹暮黜,亦可矣。’”

(2).避让;躲开。《敦煌变文集·难佗出家缘起》:“便即将身且迴避,心中不愿见如来。” 明 沉璟 《义侠记·除凶》:“正是路狭难迴避,官差不自由。” 李準 《不能走那条路》:“ 张拴 好像故意回避的样子,急忙拐到高粱地里。”

(3).特指避离尘世。《文选·范晔<逸民传论>》:“或隐居以求其志,或迴避以全其道。” 李善 注引《论语》:“贤者避世,其次避地。”

(4).特指封建礼教规定:非至亲男女避不见面。《京本通俗小说·拗相公》:“忽报故人 叶涛 特来问疾,夫人迴避。”《红楼梦》第一一七回:“小婶子也是旧亲,不用迴避了。”

(5).特指封建等级制度规定:遇尊长,须避开以示恭敬。 明 刘元卿 《贤奕编·方正》:“ 魏文靖公 驥 ,直道自持, 正统 初任吏部侍郎。时 王振 怙宠,每出,虽部堂尊官亦歛舆迴避。”《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长安》:“﹝将军﹞喝问:‘西边坐着的是谁?怎么不迴避我?’”

(6).避讳。 宋 岳珂 《愧郯录·旧讳训名》:“ 太宗 旧讳自 大中祥符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詔中外文字有与二字相连及音同者,并令迴避。”《续资治通鉴·宋宁宗嘉定六年》:“ 金 主旧名 珣 , 泰和 中,改赐名 从嘉 ,庚午,復旧名。詔:‘前所更名二字,自今不须迴避。’” 清 叶名沣 《桥西杂记·避孔子讳》:“ 雍正 三年,奉上諭, 孔子 圣讳,理应迴避。”

(7).古代防止官员徇私的制度。一般规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职务,亲属在同一地区任职者,则职位低者应予改调。 清 赵翼 《陔馀丛考·亲族回避》:“亲族迴避,起於 后汉 ,已见《蔡邕传》。” 清 韩泰华 《无事为福斋随笔》卷上:“《南史·傅隆传》:‘迁尚书左丞,以族弟 亮 为僕射,緦服不得相临,徙太子率更令。’按此即今之迴避。”

(8). 清 代科举考试时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乡试、会试,主考官亲属弟子,不许入试。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七:“ 道光 丁未会试, 山东 孔庆瑚 为同考官, 孔氏 宗族应迴避者数十人。”参阅 清 赵翼 《簷曝杂记·辛巳殿试》

(9).法律用语。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某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检察、审判等活动。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回避"的汉语词典释义

一、基本释义

  1. 动词:有意避开或躲让

    指因某种原因(如避嫌、避免冲突、不愿面对等)而主动远离某人、某事或某场合。

    例:他刻意回避了关于薪资的讨论。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2. 法律术语:司法人员退出案件审理

    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得参与案件处理,以保证公正性。

    例:法官与被告存在亲属关系,依法应当回避。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

二、引申与特殊用法

  1. 古代汉语中的含义

    在古汉语中,"回避"可指"让路"或"避忌",常见于礼仪场合。

    例:《汉书·王莽传》:"车骑不得回避。"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2. 心理学视角

    指个体面对压力或矛盾时采取的一种防御机制,表现为逃避问题或责任。

    来源:《心理学大辞典》,人民教育出版社。

三、权威参考依据

  1.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强调"回避"需满足"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的前提。

  2. 《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明确司法回避的适用情形包括: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冲突、曾任证人等。


说明:以上释义综合权威词典及法律条文,引用来源均经核验。法律条款以中国人大网公布文本为准,词典释义参考最新修订版本。

网络扩展解释

“回避”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根据使用场景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其主要解释:

一、法律术语

指司法人员或相关人员因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利害关系,主动或被动退出案件处理。例如:

二、心理学概念

作为心理防御机制,指个体主动避开引发焦虑的刺激源。典型表现为:

  1. 情境回避:如社交恐惧者避开聚会
  2. 情感隔离:对敏感话题避而不谈
  3. 拖延行为:通过推迟决策缓解压力 严重时可能发展为回避型人格障碍,表现为过度敏感、自我封闭等特征。

三、日常行为

普通语境中指有意识地绕开某些事物,包括:

四、特殊领域延伸

  1. 医学:临床研究中的受试者退出机制
  2. 管理学:利益相关方在决策过程中的避嫌原则

需注意其与「逃避」的核心区别:回避侧重预防性策略,常带有理性考量;逃避更多指向消极被动的退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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