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allenge]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回避制度
(1).避忌,顧忌。《漢書·趙廣漢傳》:“見事風生,無所回避。”《南史·顔竣傳》:“ 竣 諫争懇切,并無所回避。”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逸文》:“ 景祐 中 範文正公 知 開封府 ,忠亮讜直,言無回避,左右不便。”
(2).躲避;避讓。 唐 韓偓 《即目》詩:“宦途棄擲須甘分,回避紅塵是所長。” 宋 蘇轼 《行香子·秋興》詞:“昨夜霜風,先入梧桐,渾無處回避衰容。”《水浒傳》第三四回:“城上弩箭如雨點般射将下來。 秦明 隻得回避。”
(3). 清 代科舉考試時為防考場内官員作弊而設的制度。如 順治 時規定,凡鄉、會試主考、總裁、同考官的子弟,不許入場,謂之回避。
(4).舊時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例如一般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職務,親屬在同一地區或同一機構任職者,則較低級之人員應回避,予以改調。
(5).法律用語。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
(1).顧忌。《東觀漢記·桓典傳》:“﹝ 桓典 ﹞為禦史,是時宦者執政, 典 無所迴避。”《北史·安颉傳》:“﹝ 安頡 ﹞為内侍長,令察舉百僚,糾刺姦慝,無所廻避。”《舊唐書·薛登傳》:“ 謙光 将加彈奏,或請寝之, 謙光 曰:‘憲臺理冤滞,何所迴避,朝彈暮黜,亦可矣。’”
(2).避讓;躲開。《敦煌變文集·難佗出家緣起》:“便即将身且迴避,心中不願見如來。” 明 沉璟 《義俠記·除兇》:“正是路狹難迴避,官差不自由。” 李準 《不能走那條路》:“ 張拴 好像故意回避的樣子,急忙拐到高粱地裡。”
(3).特指避離塵世。《文選·範晔<逸民傳論>》:“或隱居以求其志,或迴避以全其道。” 李善 注引《論語》:“賢者避世,其次避地。”
(4).特指封建禮教規定:非至親男女避不見面。《京本通俗小說·拗相公》:“忽報故人 葉濤 特來問疾,夫人迴避。”《紅樓夢》第一一七回:“小嬸子也是舊親,不用迴避了。”
(5).特指封建等級制度規定:遇尊長,須避開以示恭敬。 明 劉元卿 《賢奕編·方正》:“ 魏文靖公 驥 ,直道自持, 正統 初任吏部侍郎。時 王振 怙寵,每出,雖部堂尊官亦歛輿迴避。”《醒世恒言·杜子春三入長安》:“﹝将軍﹞喝問:‘西邊坐着的是誰?怎麼不迴避我?’”
(6).避諱。 宋 嶽珂 《愧郯錄·舊諱訓名》:“ 太宗 舊諱自 大中祥符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詔中外文字有與二字相連及音同者,并令迴避。”《續資治通鑒·宋甯宗嘉定六年》:“ 金 主舊名 珣 , 泰和 中,改賜名 從嘉 ,庚午,復舊名。詔:‘前所更名二字,自今不須迴避。’” 清 葉名沣 《橋西雜記·避孔子諱》:“ 雍正 三年,奉上諭, 孔子 聖諱,理應迴避。”
(7).古代防止官員徇私的制度。一般規定文官不得任本籍或原籍職務,親屬在同一地區任職者,則職位低者應予改調。 清 趙翼 《陔馀叢考·親族回避》:“親族迴避,起於 後漢 ,已見《蔡邕傳》。” 清 韓泰華 《無事為福齋隨筆》卷上:“《南史·傅隆傳》:‘遷尚書左丞,以族弟 亮 為僕射,緦服不得相臨,徙太子率更令。’按此即今之迴避。”
(8). 清 代科舉考試時為防止主考官作弊的制度。凡鄉試、會試,主考官親屬弟子,不許入試。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七:“ 道光 丁未會試, 山東 孔慶瑚 為同考官, 孔氏 宗族應迴避者數十人。”參閱 清 趙翼 《簷曝雜記·辛巳殿試》。
(9).法律用語。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某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檢察、審判等活動。
"回避"的漢語詞典釋義
一、基本釋義
動詞:有意避開或躲讓
指因某種原因(如避嫌、避免沖突、不願面對等)而主動遠離某人、某事或某場合。
例:他刻意回避了關于薪資的讨論。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法律術語:司法人員退出案件審理
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因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得參與案件處理,以保證公正性。
例:法官與被告存在親屬關系,依法應當回避。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
二、引申與特殊用法
古代漢語中的含義
在古漢語中,"回避"可指"讓路"或"避忌",常見于禮儀場合。
例:《漢書·王莽傳》:"車騎不得回避。"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心理學視角
指個體面對壓力或矛盾時采取的一種防禦機制,表現為逃避問題或責任。
來源:《心理學大辭典》,人民教育出版社。
三、權威參考依據
強調"回避"需滿足"與自身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的前提。
明确司法回避的適用情形包括:親屬關系、經濟利益沖突、曾任證人等。
說明:以上釋義綜合權威詞典及法律條文,引用來源均經核驗。法律條款以中國人大網公布文本為準,詞典釋義參考最新修訂版本。
“回避”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使用場景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是其主要解釋:
指司法人員或相關人員因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利害關系,主動或被動退出案件處理。例如:
作為心理防禦機制,指個體主動避開引發焦慮的刺激源。典型表現為:
普通語境中指有意識地繞開某些事物,包括:
需注意其與「逃避」的核心區别:回避側重預防性策略,常帶有理性考量;逃避更多指向消極被動的退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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