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合祭。《公羊传·文公二年》:“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於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新唐书·礼乐志三》:“禘、祫,大祭也。祫以昭穆合食於太祖。” 宋 曾巩 《为人后议》:“夫所谓收族者,记称与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别以礼义之类。”参见“ 合祭 ”。
(2).同炊。谓不分家。 汉 焦赣 《易林·睽之姤》:“二人同室,兄弟合食,和乐相好,各得所欲。” 明 宋濂 《郑都事墓志铭》:“其家自 宋 南渡初即合食为义门,迄今已歷十世。”
(3).同时受享几处食邑。 晋 袁宏 《后汉纪·桓帝纪》:“ 冀 合食四县,赏赐皆如 霍光 。”
合食是汉语中具有双重含义的复合词,其释义可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
共同进餐
指多人共享食物的行为,常见于家庭或团体场景。例如《礼记·内则》中记载“父子皆异宫,昧爽而朝,慈以旨甘,日出而退,各从其事,日入而夕,慈以旨甘,合食于燕寝”,描述家族成员共同用餐的情景。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强调饮食文化的共享性,如“节日期间,全家合食团圆饭”。
祭祀礼仪
古代宗法制度中,合食特指将多位祖先神主合并供奉的祭祀形式。《宋史·礼志》提到“祫祭以冬十月,合食于太庙”,指代帝王将历代先祖集中祭祀的仪式。此用法突显古代礼制中对血缘延续的重视。
参考来源:《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中国古代礼仪辞典》(中华书局,2014年版)。
“合食”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三种含义,不同语境下释义有所差异:
合祭(祭祀仪式)
指将祖先或神主的牌位集中在大祖庙中共同祭祀。例如《公羊传·文公二年》记载:“毁庙之主,陈於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宋代曾巩的《为人后议》也提到“与族人合食”,即通过祭祀活动凝聚宗族。
同炊(家族共居)
表示家族成员共同生活、不分家的状态。汉代焦赣的《易林·睽之姤》描述:“兄弟合食,和乐相好”,明代宋濂《郑都事墓志铭》记载某家族自南宋起“合食为义门”,延续十世未分家。
共享食邑(古代封赏制度)
指受封者同时享有多个封地的赋税收益。如《后汉纪·桓帝纪》提到权臣梁冀“合食四县”,即同时受享四县食邑,类比汉代霍光的待遇。
补充说明:
该词多用于历史文献或古代礼仪制度中,现代汉语使用较少。具体释义需结合上下文,尤其是涉及祭祀、家族制度或封赏时,需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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