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署名。即大理寺。 唐 龙朔 二年改称。《新唐书·百官志三》:“ 龙朔 二年,﹝大理寺﹞改曰详刑寺。”
“详刑寺”是唐代官署名,为大理寺在特定时期的名称变更,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详刑寺即大理寺,是唐代中央司法机构,主要负责案件审理、刑狱复核等职责。唐高宗龙朔二年(662年),大理寺改称“详刑寺”,至咸亨元年(670年)恢复原名。
历史沿革
名称含义
“详刑”二字体现了机构的核心职能,即“审慎处理刑狱”(详:审慎;刑:刑罚、案件),与大理寺“慎刑”的宗旨一致。
文献依据
相关记载见于《新唐书·百官志三》《唐会要》等史籍,如《新唐书》明确提到:“龙朔二年,﹝大理寺﹞改曰详刑寺”。
详刑寺是唐代司法机构大理寺的阶段性名称,反映了古代官署命名与职能的关联性。需注意其存在时间较短,研究时需结合具体历史时期。
《详刑寺》是一个成语,意思是详细的法院。它由三个汉字组成,包括“详”、“刑”和“寺”。
“详”字的拆分部首是“言”,总共有7画;“刑”字的拆分部首是“刀”,总共有6画;“寺”字的拆分部首是“宀”,总共有6画。
《详刑寺》一词的出处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它指的是侦破案件时需要详细查证证据的地方,类似于现代的法院或警察局。
繁体中文中,可以将《详刑寺》写为《詳刑寺》。
在古代汉字写法中,可以将“详”字写作“詳”,将“刑”字写作“刑”,将“寺”字写作“寺”。
他的案子被移交至详刑寺审理。
详案、刑事、寺庙。
法院、审判所、司法机构。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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