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署名。即大理寺。 唐 龙朔 二年改称。《新唐书·百官志三》:“ 龙朔 二年,﹝大理寺﹞改曰详刑寺。”
详刑寺是唐代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的别称,其名称体现了该机构的核心理念与职能:
词义解析
“详”指详细审察、明察,“刑”指刑罚、刑狱之事,“寺”为古代官署名。故“详刑寺”即负责详细审理、明察刑狱案件的官署。此名称强调其司法职能的核心在于审慎、详实地处理刑案,确保公正。
历史沿革与职能
唐代沿袭前代制度,设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主管复审全国徒刑以上案件、审理京师百官犯罪及皇帝交办的要案(“诏狱”)。其长官大理寺卿需确保刑罚得当,正合“详刑”之意。该机构在唐代司法体系中与刑部(掌司法行政)、御史台(掌监察)并称“三司”,共同维护法制。
名称的权威性依据
“详刑寺”作为大理寺的别称,源于其职能本质,常见于唐代官方文献及史籍。如《旧唐书·职官志》明确记载大理寺“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印证其“详刑”的职责定位。
参考资料来源:
“详刑寺”是唐代官署名,为大理寺在特定时期的名称变更,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详刑寺即大理寺,是唐代中央司法机构,主要负责案件审理、刑狱复核等职责。唐高宗龙朔二年(662年),大理寺改称“详刑寺”,至咸亨元年(670年)恢复原名。
历史沿革
名称含义
“详刑”二字体现了机构的核心职能,即“审慎处理刑狱”(详:审慎;刑:刑罚、案件),与大理寺“慎刑”的宗旨一致。
文献依据
相关记载见于《新唐书·百官志三》《唐会要》等史籍,如《新唐书》明确提到:“龙朔二年,﹝大理寺﹞改曰详刑寺”。
详刑寺是唐代司法机构大理寺的阶段性名称,反映了古代官署命名与职能的关联性。需注意其存在时间较短,研究时需结合具体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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