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订所付的钱。 元 戴表元 《回凌德庸诸公启》:“谓其可为童子之范模,遂欲大率国人而馆穀;既领订金之诺,又来儷锦之笺。”《人民日报》1954.8.2:“过多地预付订金或货款,因而使得成本核算不精确。”
订金是汉语法律术语和商业用语中常见的复合词,指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前,买方向卖方预先支付的部分款项,作为履约意愿的凭证。其核心含义包含三个维度:
一、词义构成角度
“订”字取“约定、商定”之义(《说文解字》释为“平议也”),强调双方协商确定的行为;“金”指代货币资金,组合后形成“通过协商确定资金交付”的完整概念。
二、法律属性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司法解释,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具备法定担保效力。若交易未完成,支付方通常可要求全额返还,区别于具备违约担保功能的“定金”。
三、商业实践特征
常见于房屋租赁、商品预订等场景,例如购房时支付的“认筹金”、会展展位预订金等。其金额比例通常不超过总价的20%,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体现契约自由原则。
需特别注意与“定金”的语义区分: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不得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而订金仅产生返还本金或抵扣价款的法律后果。
订金是交易中常见的预付款形式,其定义和法律性质与“定金”有本质区别,具体解释如下:
订金是买卖双方在初步达成交易意向后,买方支付的一笔预付款项,用于表明购买意向或预订商品/服务。它常见于房屋买卖、商品订购等场景,例如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家支付订金以表示诚意。
对比项 | 订金 | 定金 |
---|---|---|
法律性质 | 预付款,无担保功能 | 担保方式,受《民法典》约束 |
违约后果 | 全额退还,不涉及罚则 | 适用“双倍返还”或“没收”规则 |
数额限制 | 无限制 | 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20% |
主要用于需要提前锁定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例如:
提示:签订协议时应明确款项性质(订金/定金),避免因术语混淆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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