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规定的条文。《宋书·文帝纪论》:“罚有恆科,爵无滥品,故能内清外晏,四海謐如也。”
(2).谓按原规定收税。《旧唐书·崔融传》:“先王惩其若此,所以变古随时,依本者恆科,占末者增税。”
恒科(héng kē)是汉语中的历史法律术语,特指中国古代长期固定征收的常规赋税项目,区别于临时性加派的杂税。其核心含义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指历代王朝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固定税目,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特征。例如唐代的租庸调制(田租、力庸、户调)即属"岁恒科",宋代《文献通考》载"恒赋岁入有常"均强调其法定延续性。此类税目构成国家财政基础,如《宋史·食货志》称"恒科所入,邦计攸资" 。
涵盖田赋(土地税)、丁税(人头税)、户调(家庭纺织品税)等,如《唐六典》规定"每丁岁入租粟二石"为恒科主体 。
区别于临时摊派,恒科需经朝廷正式颁行。明《万历会计录》载"恒科载于律令,岁无增减",违者按《大明律》惩处 。
长期成为农民主要负担,白居易《重赋》诗"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即批判恒科之外的加征现象 。
与折变(税物折算)、加耗(损耗附加)等临时税目形成鲜明对照。清代学者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强调:"恒科有定例,杂派无常规",揭示其制度本质 。
古籍原文佐证:
《旧唐书·食货志》:"凡赋役之制有四…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于符。此岁恒科也。"(中华书局点校本)
权威参考文献:
“恒科”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释:
规定的条文
该释义出自《宋书·文帝纪论》:“罚有恆科,爵无滥品”,指法律或制度中明确规定的条款。这类用法多用于古代文献中,强调规则的系统性和稳定性。
按原规定收税
见于《旧唐书·崔融传》:“依本者恆科,占末者增税”,指依照原有税率征税,区别于新增或调整的税目。这一含义反映了古代税收政策的延续性。
补充说明
建议查阅《宋书》《旧唐书》等古籍原文,或权威词典(如《汉语大词典》)获取更详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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