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規定的條文。《宋書·文帝紀論》:“罰有恆科,爵無濫品,故能内清外晏,四海謐如也。”
(2).謂按原規定收稅。《舊唐書·崔融傳》:“先王懲其若此,所以變古隨時,依本者恆科,占末者增稅。”
恒科(héng kē)是漢語中的曆史法律術語,特指中國古代長期固定征收的常規賦稅項目,區别于臨時性加派的雜稅。其核心含義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指曆代王朝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固定稅目,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特征。例如唐代的租庸調制(田租、力庸、戶調)即屬"歲恒科",宋代《文獻通考》載"恒賦歲入有常"均強調其法定延續性。此類稅目構成國家財政基礎,如《宋史·食貨志》稱"恒科所入,邦計攸資" 。
涵蓋田賦(土地稅)、丁稅(人頭稅)、戶調(家庭紡織品稅)等,如《唐六典》規定"每丁歲入租粟二石"為恒科主體 。
區别于臨時攤派,恒科需經朝廷正式頒行。明《萬曆會計錄》載"恒科載于律令,歲無增減",違者按《大明律》懲處 。
長期成為農民主要負擔,白居易《重賦》詩"浚我以求寵,斂索無冬春"即批判恒科之外的加征現象 。
與折變(稅物折算)、加耗(損耗附加)等臨時稅目形成鮮明對照。清代學者黃六鴻在《福惠全書》中強調:"恒科有定例,雜派無常規",揭示其制度本質 。
古籍原文佐證:
《舊唐書·食貨志》:"凡賦役之制有四…課戶每丁租粟二石,其調隨鄉土所産绫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绫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皆書于符。此歲恒科也。"(中華書局點校本)
權威參考文獻:
“恒科”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釋:
規定的條文
該釋義出自《宋書·文帝紀論》:“罰有恆科,爵無濫品”,指法律或制度中明确規定的條款。這類用法多用于古代文獻中,強調規則的系統性和穩定性。
按原規定收稅
見于《舊唐書·崔融傳》:“依本者恆科,占末者增稅”,指依照原有稅率征稅,區别于新增或調整的稅目。這一含義反映了古代稅收政策的延續性。
補充說明
建議查閱《宋書》《舊唐書》等古籍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獲取更詳細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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