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的一种人口税。 汉 代指口赋钱。《汉书·贡禹传》:“ 禹 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 武帝 征伐四夷,重赋於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輒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 王先谦 补注引 何焯 曰:“ 如淳 所引《汉仪注》,乃 元帝 以后之制也。”《南史·齐豫章文献王嶷传》:“以穀过贱,听人以米当口钱,优评斛一百。”《醒世恒言·三孝廉让产立高名》:“假孝廉,做官员;真孝廉,出口钱。”参见“ 口赋 ”。
口钱是中国古代社会针对人口征收的税目,最早可追溯至汉代的人头税制度。《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按人口征收的税钱"(来源:《汉语大词典》第3卷),其征收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税制起源 汉代口钱初定为儿童税,《汉书·贡禹传》记载"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后改为七岁起征,每人每年缴纳23钱(来源:中华书局《汉书》校注本)。
征收对象 区别于田亩税,口钱以户籍人口为计税单位,包含未成年人口。《后汉书·南蛮传》载有"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的记载(来源:商务印书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研究》)。
历史演变 宋代发展为"丁钱",明代并入徭役体系,清代摊丁入亩后废止。吕思勉在《中国通史》中指出,口钱制度反映出古代"以人丁为本"的财政思想(来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吕思勉全集》)。
现代汉语中,"口钱"偶见于方言指代零用钱,但主要作为历史学术用语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大辞典》强调该术语在研究古代财政史中的重要地位(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历史大辞典》经济卷)。
“口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人口税,具体解释如下:
口钱亦称“口赋”,是以人头为征税单位的人口税,最早可追溯至秦代。汉代时期,口钱特指针对未成年人征收的赋税,儿童从三岁起便需缴纳,直至汉武帝时期成为固定税种。
口钱加重了底层民众负担,尤其是贫困家庭因无力缴税被迫溺婴,成为汉代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现象也促使了税收政策的调整。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汉书·贡禹传》等史料,或访问汉典、查字典等来源。
扒扯辨离别觞诐险不瓤初官醇驳除丧打灯虎耽尚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地下水回灌藩车发薪非关分子运动论蜉蝣撼大树皋貔挂屏还琴横海画等号攉买胡说白道集材精金百炼迳自金钱会羁属来岁撂担子凛然遛达末大不掉捺鉢恼害辗顾鸟焚鱼烂辟任倾己侵凌砌石拳打犬牙鹰爪三大营三妻四妾三申三五之隆闪神儿山穴审判权殊方同致淌下叹黄犬忘昏亡秦三户诬矫衔恩小眼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