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中有纳税丁口的民户。《新唐书·食货志一》:“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资治通鉴·后周世宗显德五年》:“丙戌,詔凡诸色课户及俸户并勒归州县,其幕职、州县官,自今并支俸钱及米麦。” 胡三省 注:“ 唐 初,诸司置公廨本钱,以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其后罢诸司公廨本钱,以天下上户七千人为胥士,而收其课,计官多少而给之,此所谓课户也。”
课户是古代中国赋役制度中的特定术语,指承担国家赋税(课)的民户,主要存在于唐宋时期。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两点:
承担赋税的登记户
“课户”指被官府正式登记在册、需缴纳赋税(如租庸调、两税法)的家庭单位。与免税的“不课户”(如官员、僧道、老幼残疾者家庭)相对。
参见《汉语大词典》“课户”词条:官府编定征收赋税的民户。
“课”与“户”的复合词义
二字组合强调“需履行纳税义务的户籍主体”。
参见《中国历史大辞典·赋税卷》“课户”释义。
唐代实行“租庸调制”时,课户需按丁口缴纳粮食(租)、服劳役(庸)、缴纳绢布(调)。宋代沿袭课户概念,但赋税形式逐渐转向财产税(如“两税法”)。核心特征是:
参见《新唐书·食货志》关于课户与不课户的划分记载。
该词属历史词汇,现代汉语已罕用,仅见于研究古代经济、制度的文献中。其内涵需结合具体朝代税制理解,避免脱离语境误读。
参考资料说明:以上解析综合《汉语大词典》《中国历史大辞典》及《新唐书》等权威文献定义,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建议查阅中华书局点校本或专业数据库(如中国基本古籍库)获取原始记载。
“课户”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特定术语,其含义与赋税制度密切相关。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课户指家中有纳税丁口的民户,即承担国家赋税和徭役的家庭单位。这一概念在不同朝代有具体差异:
需注意,部分非权威来源(如)将“课户”解释为“争夺名利的成语”,此说法缺乏历史文献支持,可能为现代误用。
如需进一步考证原始文献,可参考《新唐书》《资治通鉴》等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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