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中有納稅丁口的民戶。《新唐書·食貨志一》:“凡主戶内有課口者為課戶。”《資治通鑒·後周世宗顯德五年》:“丙戌,詔凡諸色課戶及俸戶并勒歸州縣,其幕職、州縣官,自今并支俸錢及米麥。” 胡三省 注:“ 唐 初,諸司置公廨本錢,以貿易取息,計員多少為月料。其後罷諸司公廨本錢,以天下上戶七千人為胥士,而收其課,計官多少而給之,此所謂課戶也。”
課戶是古代中國賦役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承擔國家賦稅(課)的民戶,主要存在于唐宋時期。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兩點:
承擔賦稅的登記戶
“課戶”指被官府正式登記在冊、需繳納賦稅(如租庸調、兩稅法)的家庭單位。與免稅的“不課戶”(如官員、僧道、老幼殘疾者家庭)相對。
參見《漢語大詞典》“課戶”詞條:官府編定征收賦稅的民戶。
“課”與“戶”的複合詞義
二字組合強調“需履行納稅義務的戶籍主體”。
參見《中國曆史大辭典·賦稅卷》“課戶”釋義。
唐代實行“租庸調制”時,課戶需按丁口繳納糧食(租)、服勞役(庸)、繳納絹布(調)。宋代沿襲課戶概念,但賦稅形式逐漸轉向財産稅(如“兩稅法”)。核心特征是:
參見《新唐書·食貨志》關于課戶與不課戶的劃分記載。
該詞屬曆史詞彙,現代漢語已罕用,僅見于研究古代經濟、制度的文獻中。其内涵需結合具體朝代稅制理解,避免脫離語境誤讀。
參考資料說明:以上解析綜合《漢語大詞典》《中國曆史大辭典》及《新唐書》等權威文獻定義,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查閱中華書局點校本或專業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獲取原始記載。
“課戶”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特定術語,其含義與賦稅制度密切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課戶指家中有納稅丁口的民戶,即承擔國家賦稅和徭役的家庭單位。這一概念在不同朝代有具體差異:
需注意,部分非權威來源(如)将“課戶”解釋為“争奪名利的成語”,此說法缺乏曆史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誤用。
如需進一步考證原始文獻,可參考《新唐書》《資治通鑒》等史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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