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纪。《明史·邹元标传》:“首陈培圣德、亲臣工、肃宪纪、崇儒行、飭抚臣五事。” 清 周亮工 《<理信存稿>序》:“且天下知司李一官,係於国家之宪纪,生民之利害,彰彰如是。”
宪纪是汉语中具有法律属性的复合词,由“宪”和“纪”二字构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宪”指宪法或国家根本大法,“纪”本义为法度准则,引申为纪律规范。两字结合后,“宪纪”特指国家宪法所确立的纲纪规范,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方面:
宪法权威性
指国家根本大法赋予的至高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章明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法纪统摄性
强调宪法对其他法律体系的统领作用,如《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体现宪纪对其他法规的约束效力。
制度规范性
指通过宪法条文确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与权力边界,例如宪法第三章系统规定国家机构职权,形成宪制框架下的权力运行纪律。
“宪纪”是一个汉语复合词,通常指代国家法律和纪律的统称。以下是详细解释:
“宪纪”由“宪”和“纪”两个语素构成:
因此,“宪纪”合指宪法与纪律的结合体,代表国家法律体系和组织内部的规则制度。
古代政治语境:
现代延伸:
“宪纪”常见于正式文献或政治论述中,例如: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可参考《明史》或清代相关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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