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借他人之手以报己怨,犹言借刀杀6*人。《战国策·齐策五》:“今天下之相与也不并灭,有而案兵而后起,寄怨而诛不直,微用兵而寄於义,则亡天下可跼足而须也。” 鲍彪 注:“寄,言假手於人,不为主也。”
(2).寄托私怨。犹言借事以泄私忿。《宋史·綦崇礼传》:“再入翰林凡五年,所撰詔命数百篇,文简意明,不私美,不寄怨,深得代言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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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怨"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寄托怨恨"。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包含两层内涵:
一、字面指代 "寄"本义为托付、依附,《说文解字》释作"托也";"怨"指怨恨情绪,《礼记·儒行》郑玄注"犹恚也"。二字组合构成动宾结构,意为将怨恨之情转嫁或投射于他人。
二、语境应用 在古汉语文献中多用于政治语境,如《资治通鉴》注疏提及"寄怨于民"的用法,特指统治者将施政不当引发的民愤转嫁给地方官吏。现代语言实践中,该词亦可引申指代个体通过间接方式宣泄不满的心理机制。
构词特点上属于偏正式合成词,通过"寄+怨"的动词性组合形成特定语义场,与"迁怒""泄愤"构成近义关系,但更强调情感转移的隐蔽性与间接性。该词在现代《现代汉语词典》中未单独收录,主要见于历史文献与专门性辞书。
“寄怨”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略有差异,主要分为以下两类解释:
借刀杀人
指通过他人之手报复自己的仇怨,即自己不直接出手,而是借助第三方力量达成目的。
出处:《战国策·齐策五》中“寄怨而诛不直”即为此意,常与权谋策略相关。
借事泄私愤
将个人怨恨寄托于公事或其他借口,借机发泄私人的不满情绪。
出处:《宋史·綦崇礼传》提到“不私美,不寄怨”,强调不因私怨影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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