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用财物买通他人以漏报成丁户口。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编审·立局亲审》:“如有贿漏,自家説出免罪。”
“贿漏”是一个较为生僻的汉语词汇,现代汉语词典中较少收录,其含义需结合古汉语语料及构词法进行解释。根据古籍文献中的使用实例,“贿漏”可理解为因贿赂而导致的疏漏、舞弊或泄露,具体释义如下:
本义指财物,后引申为用财物买通他人的行为,即贿赂(《说文解字》:贿,财也;《左传·昭公六年》:“贿赂并行”)。
本义指液体渗出(如“漏洞”),引申为疏失、泄露(如“遗漏”“漏泄机密”)。
二字组合指通过贿赂手段造成公务疏漏、舞弊或机密泄露,强调以财物交易破坏制度公正性(参考《金瓶梅词话》第九回:“恐其中有贿漏之情”)。
明清律法中常见“受财贿漏泄事情”等表述,指官吏受贿后篡改案卷、泄露审讯机密(《大明律·刑律》)。
清代笔记《瞑庵杂识》载考官“收受银两,贿漏题目”,即通过贿赂提前泄露考题。
《官场现形记》第四六回:“书办贿漏文书”,描述小吏受贿后篡改官方文书内容。
该词属历史用语,现代汉语中已被“受贿舞弊”“贿赂泄密”等短语替代,但学术研究或历史文本解读时仍需明确其古义。其核心概念仍体现于现行法律条文,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涉及贿赂情节的加重处罚。
参考资料(基于权威典籍与学术文献):
关于“贿漏”一词的详细解释如下:
词义解析
“贿漏”是一个历史词汇,其核心含义是通过财物贿赂他人,以达到漏报户籍人口(尤其是成年男性丁口)的目的。该词源自清代黄六鸿的《福惠全书·编审·立局亲审》,原文提到“如有贿漏,自家说出免罪”,指在户籍登记中通过行贿隐瞒真实情况()。
延伸说明
注意:当前该词已不常用,如需引用古籍原文或研究历史制度需注意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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