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练习奏乐;奏乐。《汉书·张禹传》“ 禹 性习知音声,内奢淫,身居大第,后堂理丝竹筦弦” 颜师古 注引 三国 魏 如淳 曰:“今乐家五日一习乐为理乐。” 宋 洪迈 《夷坚丁志·陈通判女》:“其妻顾长女使理乐,乐声失节,怒而叱去之。”
(2).整理古《乐》经。《孔子家语·本姓》:“﹝ 孔子 ﹞删《诗》述《书》,定《礼》理《乐》,制作《春秋》,讚明《易》道。”
“理乐”在汉语词典中主要包含以下两层释义:
一、治理乐律 指整理、规范音乐体系的行为,常见于古代礼乐制度的实施。例如《周礼·春官》记载“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体现了通过制定乐律规范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这一用法强调音乐与政治教化的关联性,属于礼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调理性情以达愉悦 作为哲学概念,“理乐”融合了“理性”与“乐感”的双重内涵。朱熹在《朱子语类》中提出“理者,礼也;乐者,和也”,主张通过理性修养达到内心和谐愉悦的状态。此释义多见于宋明理学对个人心性修养的探讨,强调道德理性与情感愉悦的统一性。
注:以上释义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及《中国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的权威解释。
“理乐”是一个多义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分析,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
练习奏乐或奏乐本身
源自《汉书·张禹传》及《夷坚丁志》等古籍,如三国时期如淳注:“今乐家五日一习乐为理乐。”。例如宋代洪迈记载的“使理乐”场景,即指演奏音乐。
整理古《乐》经
特指孔子对《乐》的修订工作,如《孔子家语·本姓》记载孔子“定《礼》理《乐》”,属于儒家经典整理范畴。
部分现代资料(如)将“理”与“乐”拆解,解释为“遵循道理而获得快乐”或“社会秩序良好”,但此用法缺乏古籍支持,可能为引申或现代新解。
建议结合具体文本选择释义,若涉及学术研究需优先参考古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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