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官府的商业资本和高6*利6*贷资本。从 北朝 起到 隋 唐 ,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业或贷放市肆取利。 唐 武德 元年(公元618年)设置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人称捉钱令史。每人以五万以下本钱交市肆贩易,每月收取息钱四千文,年息约达本金百分之百,名“月料钱”。以后利率有降低趋势,但到 会昌 元年(公元841年)月息仍定五分,合年利百分之六十。《唐会要》卷九一载, 开元 六年(公元718年)秘书少监 崔沔 说:“收利数多,破产者众……在於平民,已为重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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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廨本钱是中国古代官署用于放贷生息的专项资金制度,始见于隋唐时期。该制度以官府拨付的本金为基础,通过向民间商人、手工业者等群体发放短期贷款,收取利息补充地方行政经费。据《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唐武德元年(618年)即确立"京师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费",其运营模式具有显著官方金融特征。
这项制度的核心运作包含三个层面:其一,资金来源于朝廷统一划拨,本金数额按官吏编制确定;其二,贷款期限多为"五月五日以前,十月一日以前"的短期周转(《唐会要》卷九十三);其三,利息率最初高达月息七分,后因民怨调整为四分。据《资治通鉴》载,唐太宗曾因高利盘剥问题短暂废止该制,后因财政压力复行。
从经济史角度看,公廨本钱体现了古代官府对市场经济的间接干预,其收益主要用于支付官员俸料钱及衙署日常开支。该制度虽缓解了财政压力,但过度依赖高息放贷也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宋代后逐渐被其他财政手段替代。
公廨本钱是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官府用于商业或高利贷活动的专项资本,主要目的是为地方财政和官员俸禄提供资金来源。以下是详细解释:
公廨本钱是官府将公款投入商业贸易或贷给市肆商人以赚取利息的制度。它起源于北朝,隋文帝时一度被职田取代,但后又恢复。唐代沿袭并完善这一制度,于武德元年(618年)正式设立,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补充。
公廨本钱通过资本运作缓解了官府财政压力,但也暴露了古代官营经济的弊端:一方面依赖商人经营存在腐败风险,另一方面高利贷剥削加剧了社会不平等。
若需进一步了解制度细节或历史案例,可查阅《唐会要》等史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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