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称卿、大夫之妻。后亦称因夫或子而得封号的妇女。与内命妇相对。《礼记·丧大记》:“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 郑玄 注:“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 唐 元稹 《贺降诞日德音状》:“宜集百寮及外命妇进名贺,皇太后仍御 光顺门 内殿,与百寮相见,便为常式者。”《资治通鉴·陈宣帝太建十一年》:“甲子,还宫,御 正武殿 ,集百官及宫人、外命妇,大列伎乐,初作乞寒胡戏。” 胡三省 注:“外命妇,五命以上官之妻也。”参阅《通典·礼六七》。
"外命妇"是古代命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受朝廷封赠的官员母、妻等女性亲属。该称谓始见于《周礼》,经汉唐时期发展完善,至明清形成完整体系。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外命妇特指"受封于朝廷的官员母妻"(来源:汉典网),其地位与受封者的官职品级直接相关。
从制度构成看,外命妇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官员正妻,即所谓"命妇";二是官员母亲,称"太夫人"。根据唐代《通典》记载,三品以上官员母妻可受"郡夫人"封号(来源:国学大师网),这种等级划分延续至明清。宋代《庆元条法事类》明确规定外命妇享有俸禄、舆服、礼仪等特权(来源:书格古籍库)。
外命妇制度具有多重社会功能:首先,它通过"妻以夫贵"的原则强化宗法伦理;其次,作为官僚体系的延伸,其冠服制度具有"昭名分,辨等威"的政治象征意义;再次,该制度客观上为上层女性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合法身份。清代《钦定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不同品级外命妇的冠服规格(来源:故宫博物院官网)。
需要注意的是,外命妇虽享有特权,但其地位完全依附于男性官员。如《明史·舆服志》载,命妇朝服需与其夫官品严格对应(来源:中华典藏网),这种制度设计深刻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性别秩序。随着清末封建制度瓦解,外命妇制度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外命妇”是中国古代对特定女性群体的称谓,其核心定义和特点如下:
外命妇指因丈夫或儿子的官职而获得封号的女性,与宫廷内的“内命妇”相对。其封号依附于男性亲属的官阶,主要体现礼仪地位而非实际权力。
清朝延续明制,封号分为九个品级:
部分现代词典(如)将其解释为“远嫁他乡或对家庭无贡献的女性”,此为引申义,与历史原义不同,需结合语境判断。
以上信息综合自《礼记》、唐宋史料及明清典章制度研究,完整内容可查阅相关古籍或权威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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