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稱卿、大夫之妻。後亦稱因夫或子而得封號的婦女。與内命婦相對。《禮記·喪大記》:“外命婦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 鄭玄 注:“卿、大夫之妻為外命婦。” 唐 元稹 《賀降誕日德音狀》:“宜集百寮及外命婦進名賀,皇太後仍禦 光順門 内殿,與百寮相見,便為常式者。”《資治通鑒·陳宣帝太建十一年》:“甲子,還宮,禦 正武殿 ,集百官及宮人、外命婦,大列伎樂,初作乞寒胡戲。” 胡三省 注:“外命婦,五命以上官之妻也。”參閱《通典·禮六七》。
"外命婦"是古代命婦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受朝廷封贈的官員母、妻等女性親屬。該稱謂始見于《周禮》,經漢唐時期發展完善,至明清形成完整體系。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外命婦特指"受封于朝廷的官員母妻"(來源:漢典網),其地位與受封者的官職品級直接相關。
從制度構成看,外命婦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官員正妻,即所謂"命婦";二是官員母親,稱"太夫人"。根據唐代《通典》記載,三品以上官員母妻可受"郡夫人"封號(來源:國學大師網),這種等級劃分延續至明清。宋代《慶元條法事類》明确規定外命婦享有俸祿、輿服、禮儀等特權(來源:書格古籍庫)。
外命婦制度具有多重社會功能:首先,它通過"妻以夫貴"的原則強化宗法倫理;其次,作為官僚體系的延伸,其冠服制度具有"昭名分,辨等威"的政治象征意義;再次,該制度客觀上為上層女性參與社會活動提供了合法身份。清代《欽定大清會典》詳細記載了不同品級外命婦的冠服規格(來源:故宮博物院官網)。
需要注意的是,外命婦雖享有特權,但其地位完全依附于男性官員。如《明史·輿服志》載,命婦朝服需與其夫官品嚴格對應(來源:中華典藏網),這種制度設計深刻反映了古代社會的性别秩序。隨着清末封建制度瓦解,外命婦制度最終退出曆史舞台。
“外命婦”是中國古代對特定女性群體的稱謂,其核心定義和特點如下:
外命婦指因丈夫或兒子的官職而獲得封號的女性,與宮廷内的“内命婦”相對。其封號依附于男性親屬的官階,主要體現禮儀地位而非實際權力。
清朝延續明制,封號分為九個品級: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解釋為“遠嫁他鄉或對家庭無貢獻的女性”,此為引申義,與曆史原義不同,需結合語境判斷。
以上信息綜合自《禮記》、唐宋史料及明清典章制度研究,完整内容可查閱相關古籍或權威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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