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审判厅是清朝末年至北洋政府初期设立的审判机关,其含义和特点可归纳如下:
审判厅是近代中国司法体系改革中形成的审判机构统称,主要用于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根据和,它包含高等、地方、初级三级审判厅,与中央大理院共同构成四级三审制。
层级划分
配套机构
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负责案件侦查、公诉等检察事务()。
采用四级三审制,即案件最多可经三级审判机关审理(如初级→地方→高等),大理院为终审机关。这种设计既体现司法分级,又保障审判监督(、)。
当前司法体系中已无"审判厅"称谓,其职能由各级法院承担。但该词仍可用于文学或历史讨论中,象征司法审判场所()。
审判厅是指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地方或机构,在司法系统中承担着审判案件、裁决争议的重要职责。
审判厅的字形拆分为三个部首,分别是⻍、寸、口。它一共有12画。
审判厅这个词的来源较为直观,由"审判"和"厅"两个词组合而成。在繁体字中,审判厅的写法为「審判廳」。
在古代,审判厅的写法可能略有不同。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古时候的写法可能类似于「審斷庭」。
1. 在审判厅里,法官正式宣布了判决结果。
2. 律师在审判厅中为被告辩护。
3. 该案件已被转交审判厅进行审理。
1. 司法审判厅
2. 民事审判厅
3. 刑事审判厅
法庭、审判院
调解室、仲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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