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寺庙和僧尼事务的职官,由僧人担任。 宋 苏轼 《海月辩公真赞》:“ 钱塘 佛者之盛,盖甲天下,道德才智之士,与妄庸巧伪之人,杂处其间,号为难齐,故於僧职正副之外,别补都僧正一员,簿帐案牒奔走将迎之劳,专责正副以下,而都师领略其要,实以行解表众而已,然亦通号为僧官。”《儒林外史》第四回:“屠户拿着银子,一直走到集上庵里 滕和尚 家,恰好大寺里僧官 慧敏 也在那里坐着。”
僧官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管理佛教事务而设立的官职体系,指由朝廷任命、负责监督寺院、管理僧尼、执行宗教法规的僧人官员。其核心在于代表官方行使对佛教教团的管理权,体现了政权对宗教的控制与利用。
僧官并非单纯的宗教领袖,而是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出家修行者(僧),又是国家官僚体系中的一员(官)。其主要职责在于“统摄僧众,纠察违失”,即管理僧尼的户籍、戒律、寺院经济、宗教活动等,确保佛教活动符合国家法令和社会秩序。这一制度始于南北朝,完备于隋唐,延续至明清。来源参考:《佛学大辞典》(丁福保编)、《中国历史大辞典·宗教卷》。
僧官制度随朝代更迭而演变:
僧官的主要职能包括:
僧官制度是“政教关系”的产物:
然而,部分僧官滥用职权、腐败渎职的现象也屡见记载,成为佛教世俗化的负面缩影。来源参考:《中国佛教史》(任继愈主编)。
在汉语语境中,“僧官”一词不仅指具体官职,更承载了“以僧治僧”的治理智慧和“王法高于佛法”的政治传统。其内涵反映了古代中国宗教服从皇权、服务于社会秩序的根本特征。现代汉语词典(如《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通常将其释义为“封建王朝管理佛教僧尼事务的官吏”。
“僧官”是佛教制度中的一种特殊职位,具体含义和特点如下:
僧官指由僧人担任、专门管理寺庙及僧尼事务的职官。其职责包括监督寺院日常运作、处理僧团纠纷、执行宗教仪轨等,既是宗教管理者,也是佛教内部行政体系的组成部分。
僧官制度在中国古代长期存在。例如《儒林外史》第四回提到“大寺里僧官慧敏”,侧面反映了明清时期僧官的实际角色。该制度在不同朝代名称和层级有所差异(如“僧正”“僧录司”等),但核心职能一脉相承。
若需进一步了解历代僧官的具体设置或演变,可参考宗教史文献或佛教制度研究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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