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寺廟和僧尼事務的職官,由僧人擔任。 宋 蘇轼 《海月辯公真贊》:“ 錢塘 佛者之盛,蓋甲天下,道德才智之士,與妄庸巧僞之人,雜處其間,號為難齊,故於僧職正副之外,别補都僧正一員,簿帳案牒奔走将迎之勞,專責正副以下,而都師領略其要,實以行解表衆而已,然亦通號為僧官。”《儒林外史》第四回:“屠戶拿着銀子,一直走到集上庵裡 滕和尚 家,恰好大寺裡僧官 慧敏 也在那裡坐着。”
僧官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管理佛教事務而設立的官職體系,指由朝廷任命、負責監督寺院、管理僧尼、執行宗教法規的僧人官員。其核心在于代表官方行使對佛教教團的管理權,體現了政權對宗教的控制與利用。
僧官并非單純的宗教領袖,而是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出家修行者(僧),又是國家官僚體系中的一員(官)。其主要職責在于“統攝僧衆,糾察違失”,即管理僧尼的戶籍、戒律、寺院經濟、宗教活動等,确保佛教活動符合國家法令和社會秩序。這一制度始于南北朝,完備于隋唐,延續至明清。來源參考:《佛學大辭典》(丁福保編)、《中國曆史大辭典·宗教卷》。
僧官制度隨朝代更疊而演變:
僧官的主要職能包括:
僧官制度是“政教關系”的産物:
然而,部分僧官濫用職權、腐敗渎職的現象也屢見記載,成為佛教世俗化的負面縮影。來源參考:《中國佛教史》(任繼愈主編)。
在漢語語境中,“僧官”一詞不僅指具體官職,更承載了“以僧治僧”的治理智慧和“王法高于佛法”的政治傳統。其内涵反映了古代中國宗教服從皇權、服務于社會秩序的根本特征。現代漢語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通常将其釋義為“封建王朝管理佛教僧尼事務的官吏”。
“僧官”是佛教制度中的一種特殊職位,具體含義和特點如下:
僧官指由僧人擔任、專門管理寺廟及僧尼事務的職官。其職責包括監督寺院日常運作、處理僧團糾紛、執行宗教儀軌等,既是宗教管理者,也是佛教内部行政體系的組成部分。
僧官制度在中國古代長期存在。例如《儒林外史》第四回提到“大寺裡僧官慧敏”,側面反映了明清時期僧官的實際角色。該制度在不同朝代名稱和層級有所差異(如“僧正”“僧錄司”等),但核心職能一脈相承。
若需進一步了解曆代僧官的具體設置或演變,可參考宗教史文獻或佛教制度研究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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