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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的意思、僧官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僧官的解釋

管理寺廟和僧尼事務的職官,由僧人擔任。 宋 蘇轼 《海月辯公真贊》:“ 錢塘 佛者之盛,蓋甲天下,道德才智之士,與妄庸巧僞之人,雜處其間,號為難齊,故於僧職正副之外,别補都僧正一員,簿帳案牒奔走将迎之勞,專責正副以下,而都師領略其要,實以行解表衆而已,然亦通號為僧官。”《儒林外史》第四回:“屠戶拿着銀子,一直走到集上庵裡 滕和尚 家,恰好大寺裡僧官 慧敏 也在那裡坐着。”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僧官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管理佛教事務而設立的官職體系,指由朝廷任命、負責監督寺院、管理僧尼、執行宗教法規的僧人官員。其核心在于代表官方行使對佛教教團的管理權,體現了政權對宗教的控制與利用。

一、定義與性質

僧官并非單純的宗教領袖,而是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出家修行者(僧),又是國家官僚體系中的一員(官)。其主要職責在于“統攝僧衆,糾察違失”,即管理僧尼的戶籍、戒律、寺院經濟、宗教活動等,确保佛教活動符合國家法令和社會秩序。這一制度始于南北朝,完備于隋唐,延續至明清。來源參考:《佛學大辭典》(丁福保編)、《中國曆史大辭典·宗教卷》。

二、曆史沿革與職級體系

僧官制度隨朝代更疊而演變:

  1. 南北朝起源:北魏設“沙門統”(後改“昭玄統”)為最高僧官,南朝設“僧正”“僧主”。
  2. 隋唐制度化:中央設“崇玄署”(屬鴻胪寺)管理佛教,并置“僧錄司”,由高僧任“僧錄”統領全國僧務。地方設“僧正”“維那”等職。
  3. 宋元明清延續:宋代沿襲僧錄司制度;元代設“宣政院”統管佛教,僧官權力擴大;明清僧錄司隸屬禮部,職級分明(如左、右善世,闡教等),管理趨于嚴密。來源參考:《中國佛教制度史》(謝重光著)、《明史·職官志》。

三、核心職責

僧官的主要職能包括:

  1. 僧籍管理:登記僧尼度牒(官方出家許可證),稽查私度。
  2. 戒律監督:糾舉僧尼違戒行為(如飲酒、娶妻),執行清規。
  3. 寺院監察:審核寺院修建、財産收支,調解僧團糾紛。
  4. 宗教事務:主持重要法會、僧尼考試(試經度僧),推薦寺院住持。
  5. 政令傳達:貫徹朝廷宗教政策,抑制寺院勢力過度擴張。來源參考:《漢傳佛教管理研究》(王永會著)。

四、設置意義與影響

僧官制度是“政教關系”的産物:

五、文化語境中的釋義

在漢語語境中,“僧官”一詞不僅指具體官職,更承載了“以僧治僧”的治理智慧和“王法高于佛法”的政治傳統。其内涵反映了古代中國宗教服從皇權、服務于社會秩序的根本特征。現代漢語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通常将其釋義為“封建王朝管理佛教僧尼事務的官吏”。

網絡擴展解釋

“僧官”是佛教制度中的一種特殊職位,具體含義和特點如下:

1.基本定義

僧官指由僧人擔任、專門管理寺廟及僧尼事務的職官。其職責包括監督寺院日常運作、處理僧團糾紛、執行宗教儀軌等,既是宗教管理者,也是佛教内部行政體系的組成部分。

2.職責範圍

3.曆史與文學佐證

僧官制度在中國古代長期存在。例如《儒林外史》第四回提到“大寺裡僧官慧敏”,側面反映了明清時期僧官的實際角色。該制度在不同朝代名稱和層級有所差異(如“僧正”“僧錄司”等),但核心職能一脈相承。

4.制度特點

若需進一步了解曆代僧官的具體設置或演變,可參考宗教史文獻或佛教制度研究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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