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ception] 以和平手段从已夺走和非法扣押者手里收回自己的人和财产
“取回”是现代汉语中一个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主动行为将原本属于自己或应由自己支配的物品、权利等重新获得。该词由“取”和“回”两个语素构成:“取”表示获取、拿取的动作,“回”强调事物状态的复原性转移,共同构成“使事物回归原主”的完整语义框架。
从语义特征分析,“取回”包含三个必要条件:①存在先前失去或寄存的客体;②主体具有合法支配权;③通过特定程序完成交接。例如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该词被明确标注为及物动词,强调动作对象的实体性。
在法律语境中,“取回”具有区别于“收回”“拿回”的专业性特征。《法学大辞典》指出,该词特指“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物权的重新占有”,常见于物权法领域,如取回质押物、取回遗失物等法定情形。
词汇演变方面,据《汉语词源辞典》考据,“取回”最早见于宋代司法文书,原指官府对涉案财物的发还程序,明代逐渐泛化为日常用语。这种从司法术语到生活用语的语义扩展,反映了汉语词汇社会化应用的典型路径。
“取回”是一个动词短语,指通过和平手段收回原本属于自己但被他人夺走或扣押的人或财产。以下是详细解释:
该词强调“和平手段”,若涉及暴力或冲突,则可能用“夺回”替代。其英文对应词为“reception”或“retri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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