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官廕 ”。旧时官吏有功于国或因公死亡,得荫其子孙入官,谓之官荫。有恩荫、难荫、特荫等种类。《通典·刑制下》:“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二刻拍案惊奇》卷八:“ 平江府 有一个官人姓 沉 ,承着祖上官荫,应授将仕郎之职,赴京听调。” 清 袁枚 《新齐谐·判官答问》:“若有来歷之人,便不在小劫数中来去,犹之阳间有官荫者,不考童生也。”《清史稿·圣祖纪一》:“﹝ 康熙 十六年夏四月﹞戊辰,予死事 温处道 陈丹赤 等官廕。”
官荫(guān yìn)是古代中国官僚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恩荫制度,指官员凭借自身官职为子孙或亲属获取入仕资格或官职的特权。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指官职、官位,代表国家授予的权力和地位。
原意为树木遮阴,引申为祖先功绩庇护后代,即“荫庇”。
合称“官荫”即官员通过职位为家族成员谋取政治特权。
官员达到一定品级(通常五品以上)后,子孙可免科举直接入仕,如唐代规定“三品以上荫及曾孙”《新唐书·选举志》。
包括“恩荫”(特赐)、“难荫”(因公殉职者后代受荫)、“袭荫”(世袭爵位)等类型,以宋代《宋史·职官志》记载最为系统。
萌芽于汉代的“任子制”,成熟于唐宋,明清时演变为“荫监”(入国子监资格)制度,直至清末废除。
加剧了“士族-寒门”分化,如东晋“上品无寒门”现象与荫庇制度相关。
在科举取士为主流背景下,官荫成为贵族维系政治地位的辅助渠道,见《中国历代政治得失》(钱穆著)。
权威参考来源:
“官荫”是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词语,其含义可从以下两个层面解析:
指中国古代官员因功勋或殉职,其子孙可凭借父辈功绩获得官职的世袭制度。具体分为三类:
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唐代,《通典》记载“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明清时期仍有沿用,如《二刻拍案惊奇》中描述的“承祖上官荫”案例。
衍生为“官荫二代”,指通过家族权力关系而非个人能力获取职位或特权的现象。例如:“他凭借官荫坐上高位,实际能力却备受质疑。”此用法带有批判色彩,强调社会阶层固化问题。
若需查阅古籍原文或完整案例,可参考《通典》《二刻拍案惊奇》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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