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宋 官署名。即签书判官厅。职掌审定所进呈的文案。《宋史·职官志七》:“凡签厅文字,并依尚书左右司,枢密院检详房体式。”
(2).指其职官签书判官厅公事。《文献通考·职官十六》:“ 嘉定 二年臣僚言:监司有干官、州郡有职官以供签厅之职,或非才不胜任,则按刺易置可也……乞将诸州郡所差兼签厅官并行住罢,从之。”
签厅是中国古代官署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职能。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签厅为“宋代枢密院处理政务的机构”,其名称源于官员签署公文的工作特点,《历代职官表》记载该机构需“每日签书发遣公事”。在职能范围上,签厅主要负责文书审核、案件复核及行政监察,《宋会要辑稿》载其需“检详条例,参酌法意”。该机构设置于枢密院体系内,南宋时期逐步发展为独立政务机构,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所述,签厅官员需“以尚书省左右司郎官兼领”。从词源学角度分析,“签”字取“署名画押”之本义,“厅”指官府办公场所,二字组合精准体现了该机构的核心职能特征。
“签厅”是宋代官制中的术语,具体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释:
官署名
指“签书判官厅”,是宋代地方或中央机构中负责审核、审定文案的部门。其职能类似于文书审核中枢,需依照尚书省、枢密院等上级机构的体例处理公文。例如《宋史·职官志》提到:“凡签厅文字,并依尚书左右司、枢密院检详房体式”。
职官名
也代指“签书判官厅公事”,即在该机构任职的官员。这类官员需具备审核公文的专业能力,若不胜任则可能被罢免或调职。据《文献通考》记载,南宋嘉定年间曾因部分官员能力不足,朝廷下令裁撤地方签厅的兼职官员。
补充背景
签厅的运作与宋代地方权力结构相关。例如,路级机构(如转运司)的用人权逐渐扩大,幕职官可能通过差遣、辟举等方式参与签厅事务,反映了中央与地方在人事权上的博弈。
以上信息综合了宋代职官制度的基本定义与历史文献记载,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宋史·职官志》或《文献通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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