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代理。《左传·昭公四年》:“ 士景伯 如 楚 , 叔鱼 摄理。” 杜预 注:“摄,代 景伯 。” 唐 元稹 《有唐赠太子少保崔公墓志铭》:“ 歙州 缺刺史……以公摄理之,用能也。”《古今小说·杨谦之客舫遇侠僧》:“卿处殊方,诚为可悯,暂去摄理,不久取卿回用也。” 清 尹会一 《上朱高安先生书》:“近以摄理 荆州 勘灾賑饥,奔走不遑。”
(2).调理。 宋 朱熹 《答吕伯恭书》:“尊兄之病,未必不为福也……千万加意摄理,以慰远怀。”
摄理是汉语中具有双重语义范畴的复合词,其核心意义可从两个维度解析:
一、行政职能范畴
指代代理或暂时代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古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暂时代替主持事务”,常见于古代职官制度语境,如《宋史·职官志》记载的“宰相出镇,委参政摄理朝政”。该用法在明清小说中亦有体现,《儒林外史》第三回描述“知县丁忧,由县丞摄理印务”即属此类行政权责过渡情形。
二、哲学与宗教学范畴
在宗教哲学体系中,摄理特指超越人类意志的神性支配力量。《中国哲学大辞典》解释其为“天道对万物运行的统摄性规律”,如《周易·系辞》所述“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曲成万物而不遗”即暗合此概念。基督教神学著作《系统神学》进一步阐释该词指向“上帝对受造界的护理与引导”,形成与自由意志并存的特殊神学命题。
上述释义均基于权威辞书及经典文献,完整语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判别。
“摄理”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以下是综合各来源的详细解释:
代理
指代行管理或执行职责。
调理(身体或事务)
强调对健康或事务的维护与管理。
如需进一步了解宗教相关的特殊用法,中的实例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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