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与妓女奸宿。 鲁迅 《热风·随感录四十》:“然而无爱情结婚的恶结果,却连续不断的进行。形式上的夫妇,既然都全不相关,少的另去姘人宿娼,老的再来买妾:麻痹了良心,各有妙法。” 茅盾 《一个女性》:“丈夫在外边宿娼,妻子在家里偷汉。”
宿娼(sù chāng)是汉语中的历史词汇,其核心含义指男子在妓院过夜或嫖妓的行为。该词由"宿"(过夜)和"娼"(妓女)两个语素构成,属于动宾结构的合成词。
从汉语词典释义体系分析,《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谓与娼妓奸宿",强调行为的不正当性。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补充说明该词多出现于宋元以降的文献,常与"狎妓"构成近义关系,但更侧重夜间留宿的特征。
词源考证显示,"娼"字在《说文解字》中本作"倡",指歌舞艺人,至唐代衍生出卖淫义项。元代《通制条格》已有"诸宿娼之人"的刑罚记载,印证了该词的法律贬义属性。在语用层面,该词属于旧时书面用语,现代汉语中已被"嫖娼"等规范法律术语取代。
权威文献用例可见于明代《金瓶梅》第五十回:"每月出银四两,包着招宣府家桂姐,今老爹若肯许,晚生下月就与老爹送来",此处的包养关系即涉及宿娼行为。清代《六部成语注解》更明确指出:"官员宿娼,革职"的惩戒制度。
“宿娼”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sù chāng,其基本含义是与妓女发生性关系并过夜。该词多用于描述旧时社会现象或文学作品中,带有贬义色彩。
词义构成
用法与语境
常见于文学作品或历史描述中,例如:
其他可能的误解
部分非权威来源(如)将其解释为“旧习难改”,但此说法缺乏广泛依据。主流词典(如《汉语大词典》)及权威平台(汉典)均未收录此引申义,需谨慎对待。
跨语言对照
法语中可译为“passer la nuit chez une prostituée”(在妓女处过夜),进一步印证其核心含义。
“宿娼”属历史及文学语境词汇,现代使用较少。如需引用,建议结合权威词典定义,并注意其敏感性与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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