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與妓女奸宿。 魯迅 《熱風·隨感錄四十》:“然而無愛情結婚的惡結果,卻連續不斷的進行。形式上的夫婦,既然都全不相關,少的另去姘人宿娼,老的再來買妾:麻痹了良心,各有妙法。” 茅盾 《一個女性》:“丈夫在外邊宿娼,妻子在家裡偷漢。”
宿娼(sù chāng)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男子在妓院過夜或嫖妓的行為。該詞由"宿"(過夜)和"娼"(妓女)兩個語素構成,屬于動賓結構的合成詞。
從漢語詞典釋義體系分析,《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謂與娼妓奸宿",強調行為的不正當性。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補充說明該詞多出現于宋元以降的文獻,常與"狎妓"構成近義關系,但更側重夜間留宿的特征。
詞源考證顯示,"娼"字在《說文解字》中本作"倡",指歌舞藝人,至唐代衍生出賣淫義項。元代《通制條格》已有"諸宿娼之人"的刑罰記載,印證了該詞的法律貶義屬性。在語用層面,該詞屬于舊時書面用語,現代漢語中已被"嫖娼"等規範法律術語取代。
權威文獻用例可見于明代《金瓶梅》第五十回:"每月出銀四兩,包着招宣府家桂姐,今老爹若肯許,晚生下月就與老爹送來",此處的包養關系即涉及宿娼行為。清代《六部成語注解》更明确指出:"官員宿娼,革職"的懲戒制度。
“宿娼”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sù chāng,其基本含義是與妓女發生性關系并過夜。該詞多用于描述舊時社會現象或文學作品中,帶有貶義色彩。
詞義構成
用法與語境
常見于文學作品或曆史描述中,例如:
其他可能的誤解
部分非權威來源(如)将其解釋為“舊習難改”,但此說法缺乏廣泛依據。主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及權威平台(漢典)均未收錄此引申義,需謹慎對待。
跨語言對照
法語中可譯為“passer la nuit chez une prostituée”(在妓女處過夜),進一步印證其核心含義。
“宿娼”屬曆史及文學語境詞彙,現代使用較少。如需引用,建議結合權威詞典定義,并注意其敏感性與時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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