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断案公平,无冤案。《汉书·循吏传序》:“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 颜师古 注:“讼理,言所讼见理而无冤滞也。”
(2).控诉,诉讼。《魏书·恩倖传·茹皓》:“其父因 皓 讼理旧勋,先除 兖州 阳平 太守,赐以子爵。” 唐 韩愈 《<张中丞传>后叙》:“或传 嵩 有田在 亳 宋 间,武人夺而有之, 嵩 将诣州讼理,为所杀。”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成仙》:“辰后, 成 往访 周 ,始知入城讼理。”
“讼理”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双重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以下是详细解释:
断案公平,无冤案
指司法审判公正合理,无冤假错案。
控诉、诉讼行为
指具体的起诉或法律争议过程。
现代汉语中较少单独使用,多出现于古文研究或特定法律论述中,需注意结合上下文判断具体指向(司法公正性或诉讼行为本身)。
注:不同权威来源对“讼理”的侧重略有差异,建议通过古籍原文(如《汉书》《魏书》)进一步考察具体用例。
讼理是指关于诉讼、法律争端解决的原理、道理。拆分部首为“言”和“罒”,总共有12画。
讼理一词最早出现在《说文解字》中,意为“争讼的道理”。后来,讼理逐渐发展为指解决争议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讼理的繁体字为「訟理」。
在古代,在讼理二字中的“讼”字有时会写作“訟”字,意思和讼相同。在写法上有所差异。
1. 律师运用讼理,为客户争取合理的权益。
2. 判断案件胜负需要运用讼理的知识。
1. 讼案:指在法院中审理的案件。
2. 讼师:指以律师身份从事诉讼工作的人。
3. 讼讼:指由讼讼法律程序进行争辩的。
诉说、争辩、争论
和解、调解、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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