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断案公平,无冤案。《汉书·循吏传序》:“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 颜师古 注:“讼理,言所讼见理而无冤滞也。”
(2).控诉,诉讼。《魏书·恩倖传·茹皓》:“其父因 皓 讼理旧勋,先除 兖州 阳平 太守,赐以子爵。” 唐 韩愈 《<张中丞传>后叙》:“或传 嵩 有田在 亳 宋 间,武人夺而有之, 嵩 将诣州讼理,为所杀。”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成仙》:“辰后, 成 往访 周 ,始知入城讼理。”
讼理是汉语中由“讼”与“理”组合而成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诉讼的审理过程”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行为”。从词源构成分析,“讼”本义为争论、诉讼(《说文解字》释为“争也”),而“理”则指条理、处理(《玉篇》释为“治玉也”),二者结合后形成具有法律专业性的术语。
在现代法律语境中,讼理包含三层递进含义:
从语言规范角度,《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将该词标注为法律专业术语,建议在非专业语境中使用“打官司”“法律诉讼”等通俗表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词在当代司法文书中仍保持高度活跃度,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工作报告中6次使用“讼理”强调司法程序的规范化建设。
“讼理”是一个汉语词汇,具有双重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以下是详细解释:
断案公平,无冤案
指司法审判公正合理,无冤假错案。
控诉、诉讼行为
指具体的起诉或法律争议过程。
现代汉语中较少单独使用,多出现于古文研究或特定法律论述中,需注意结合上下文判断具体指向(司法公正性或诉讼行为本身)。
注:不同权威来源对“讼理”的侧重略有差异,建议通过古籍原文(如《汉书》《魏书》)进一步考察具体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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