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斷案公平,無冤案。《漢書·循吏傳序》:“庶民所以安其田裡而亡歎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 顔師古 注:“訟理,言所訟見理而無冤滞也。”
(2).控訴,訴訟。《魏書·恩倖傳·茹皓》:“其父因 皓 訟理舊勳,先除 兖州 陽平 太守,賜以子爵。” 唐 韓愈 《<張中丞傳>後叙》:“或傳 嵩 有田在 亳 宋 間,武人奪而有之, 嵩 将詣州訟理,為所殺。”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成仙》:“辰後, 成 往訪 周 ,始知入城訟理。”
“訟理”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斷案公平,無冤案
指司法審判公正合理,無冤假錯案。
控訴、訴訟行為
指具體的起訴或法律争議過程。
現代漢語中較少單獨使用,多出現于古文研究或特定法律論述中,需注意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司法公正性或訴訟行為本身)。
注:不同權威來源對“訟理”的側重略有差異,建議通過古籍原文(如《漢書》《魏書》)進一步考察具體用例。
訟理是指關于訴訟、法律争端解決的原理、道理。拆分部首為“言”和“罒”,總共有12畫。
訟理一詞最早出現在《說文解字》中,意為“争訟的道理”。後來,訟理逐漸發展為指解決争議的法律原則和規定。
訟理的繁體字為「訟理」。
在古代,在訟理二字中的“訟”字有時會寫作“訟”字,意思和訟相同。在寫法上有所差異。
1. 律師運用訟理,為客戶争取合理的權益。
2. 判斷案件勝負需要運用訟理的知識。
1. 訟案:指在法院中審理的案件。
2. 訟師:指以律師身份從事訴訟工作的人。
3. 訟訟:指由訟訟法律程式進行争辯的。
訴說、争辯、争論
和解、調解、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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