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斷案公平,無冤案。《漢書·循吏傳序》:“庶民所以安其田裡而亡歎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 顔師古 注:“訟理,言所訟見理而無冤滞也。”
(2).控訴,訴訟。《魏書·恩倖傳·茹皓》:“其父因 皓 訟理舊勳,先除 兖州 陽平 太守,賜以子爵。” 唐 韓愈 《<張中丞傳>後叙》:“或傳 嵩 有田在 亳 宋 間,武人奪而有之, 嵩 将詣州訟理,為所殺。”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成仙》:“辰後, 成 往訪 周 ,始知入城訟理。”
訟理是漢語中由“訟”與“理”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訴訟的審理過程”或“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糾紛的行為”。從詞源構成分析,“訟”本義為争論、訴訟(《說文解字》釋為“争也”),而“理”則指條理、處理(《玉篇》釋為“治玉也”),二者結合後形成具有法律專業性的術語。
在現代法律語境中,訟理包含三層遞進含義:
從語言規範角度,《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該詞标注為法律專業術語,建議在非專業語境中使用“打官司”“法律訴訟”等通俗表述。需要特别說明的是,該詞在當代司法文書中仍保持高度活躍度,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工作報告中6次使用“訟理”強調司法程式的規範化建設。
“訟理”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斷案公平,無冤案
指司法審判公正合理,無冤假錯案。
控訴、訴訟行為
指具體的起訴或法律争議過程。
現代漢語中較少單獨使用,多出現于古文研究或特定法律論述中,需注意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司法公正性或訴訟行為本身)。
注:不同權威來源對“訟理”的側重略有差異,建議通過古籍原文(如《漢書》《魏書》)進一步考察具體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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