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肆赦。 唐 柳宗元 《游南亭夜还叙志七十韵》:“三辟咸肆宥,众生均覆燾。”
"肆宥"作为古代法律术语,特指帝王对罪犯实施的宽大赦免。该词由"肆"与"宥"二字复合构成:《说文解字》释"肆"为"极陈也",引申作"纵放"解;"宥"在《尔雅·释诂》中被训为"赦也",段玉裁注《说文》时强调其"宽之而已"的本质特征。二字连用见于《尚书·舜典》"眚灾肆赦"注疏,孔颖达引郑玄注"眚灾,为人作患害者也。过失虽有害则赦之",表明其适用于过失犯罪的特殊赦免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包含三个核心要件:其一,犯罪行为的非故意性,如《唐律疏议》"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的规定;其二,危害后果的有限性,要求符合《周礼·秋官》"三宥"制度中"不识""过失""遗忘"的情形;其三,皇权的恩赦属性,体现为《汉书·刑法志》"圣王制礼作教,立法设刑,赦过宥罪"的统治智慧。该制度对后世司法产生深远影响,宋代《庆元条法事类》仍保留"诸犯罪会赦犹除名者,奏听敕裁"的特别程序。
(注:因古籍文献多无网络公开链接,故采用中华书局、上海古籍出版社等权威出版社的纸质文献作为来源依据,符合学术引用规范。)
“肆宥”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可从字面解析和语境应用两方面综合理解:
古代用法
唐代柳宗元在《游南亭夜还叙志七十韵》中写道:“三辟咸肆宥,众生均覆焘。”此处“肆宥”指“肆赦”,即大范围赦免或宽恕罪责,带有法律层面的宽容含义。
现代引申义
现代多用于贬义语境,表示对错误行为过度纵容或妥协,缺乏必要的约束。例如批评某人因过度宽容而放任不良现象。
“肆宥”一词古今含义有所差异:古代侧重“赦免”,现代更强调“放纵”。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指向。若需进一步探究,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柳宗元诗文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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