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卫的隶卒。 唐 韩愈 《祭河南张员外文》:“夜息南山,同卧一席,守隶防夫,觝顶交跖。”
"守隶"是古汉语中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义解析与文献用例两个层面阐释:
一、字义解析 "守"的本义为官吏职责,《说文解字》释为"守官也"(来源:《说文解字注》卷七),引申为职务的承担;"隶"在《汉语大字典》中有"差役、仆从"之义(来源:《汉语大字典》第2版第803页)。二字结合构成偏正结构,特指承担特定职役的低级官吏。
二、文献用例 该词见于唐代文献,柳宗元《零陵郡复乳穴记》载"守隶谨护而争趋",此处指负责看护特殊资源(钟乳石矿)的差役(来源:《柳河东集》卷二十八)。明代方以智《通雅》中"守隶谓监守之役",强调其监管职责(来源:《通雅·官制》)。
三、职能特征 综合古代职官制度研究,守隶多指州县级官府中承担物资监管、场所巡查等具体事务的基层差役,属于胥吏阶层(来源: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三章)。其职能具有地域性、事务性特点,不同于中央机构的正式官吏。
“守隶”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指守卫的隶卒,即负责看守或防御的低级差役。该词常见于唐代文献,例如韩愈《祭河南张员外文》中提到的“守隶防夫”,描述了夜间值守的场景。
唐代韩愈在《祭河南张员外文》中写道:“夜息南山,同卧一席,守隶防夫,觝顶交跖。”此处“守隶”与“防夫”并列,指共同执行夜间守卫任务的底层人员。
如需进一步考证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可查阅《祭河南张员外文》原文或唐代职官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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